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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做生意的第一要件

房屋使用證與背景調查

艾倫
2013-08-28 21:38 中港台時間|11-01 15: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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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艾倫紐約報導)合法使用或佔用某一建築,房屋使用證(Certificate of Occupancy,簡稱c/o)是最重要的證明,房屋使用證會標明建築應當如何使用,比如兩家庭、停車場、多單元住宅、倉庫等。在房屋租賃、買賣或貸款時,都會要出示房屋佔用證。新蓋房屋需要獲得房屋使用證後才能使用,如果改變房屋的用途、出口,也需要修改房屋使用證。1938年以前蓋的房子可能沒有房屋使用證,屋主可能從樓宇局獲得無議異函(Letter of No Objection)。但是,即使是1938年以前蓋的樓,如果改變了用途,也必須申請房屋使用證。

長期與臨時使用證申請

有三種情況是要申請或調整房屋使用證的:一是新建建築。二是建築用途更改,如原用於工業用途的建築改做住宅用。三是商業或工業建築的用戶改變,或商業、工業、多家庭住宅的所有人發生變化。通常情況下,政府會檢查房屋是否符合建築規劃與相關法律,同時要求房屋適合所申請的用途時,才會頒發房屋使用證。

在紐約市,樓宇局要對建築進行一系列的檢查之後,才會頒發使用證。檢查的方式通常是樓宇局的檢查員會到建築現場進行檢查,檢查員會確定現場沒有仍在進行的工事,出入口沒有障礙,沒有安全隱患。除此之外,還需要檢查的地方包括:管道檢查、消防噴淋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力、消防泵的壓力測試、建築檢查(要求建築是按照建築師蓋章和批准的圖紙建的)、電梯檢查、大堂檢查、建築出口數量是否足夠(和建築的大小有關)。

除了長期的使用證之外,還有一種臨時使用證(Temporary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臨時使用證賦予業主和長期使用證一樣的權利,不過臨時使用證是有期限的(通常是簽發日以後90天),過期以後可以再申請新的臨時使用證。臨時使用證通常是在建築大體完成,但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些樓層已經可以使用的情況下申請。不過,建議租用房屋的華人不要接受臨時使用證,而要對方出示長期使用證。

有些時候,如果存在違反使用證的違規現象存在,會影響到業主申請開工許可。在第二巡迴法庭的判例中(C.C.S.COM USA, INC. v. Gerhauser),CCS公司的建築存在違反使用證的違規附屬結構,根據當地法律,在樓宇局頒發建築許可前,樓宇局檢查員必須確定現有建築中沒有未處理完的違規,樓宇局檢查員因此沒有批准CSS的開工許可。CSS將樓宇局檢查員告上法庭並一直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樓宇局部分剝奪了CCS的產權。2013年2月,第二巡迴法庭裁定樓宇局檢查員的行為合法,認為原告CCS公司沒有獲得建築許可(building permit)是合理的,因為CCS的建築存在違反房屋使用證的現象,根據當地法律,不能給予建築許可。

租用房屋要做背景調查

不管是租用住宅,還是租用生意用房屋,要對租用的房屋有所了解,尤其是商業用樓房、店面,如果出問題容易帶來較大的損失,所以一定要查看對方的無異議函或房屋使用證,而且房屋使用證的用途是否與自己租房的用途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則需要業主對房屋使用證進行修改後才能租用。

除了房屋使用證之外,還要對樓房、店面的違規等情況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在紐約市樓宇局主頁(http://www.nyc.gov/html/dob/html/home/home.shtml)的右下方,是紐約市的建築信息搜索系統(Building Information Search)。在網站右下方的位置上輸入樓房、店面所在的位置、樓房所在的區,就可以查到該建築使用證、收到的投訴、樓宇局違規、環保局違規等信息。比如,我們可以查到位於西28街某處的商業樓曾經收到13個投訴,有82項樓宇局違規(其中包括2項仍然沒有處理的違規),還有20項環保局違規。

無證出租或交易將受罰

根據紐約多單元居民法(Multiple Dwelling Law)規定,業主必須獲得住宅使用證,同時紐約市行政法規(Administrative Code)規定,除非是申請到了臨時使用證,否則在獲得永久使用證之前,業主不可能將建築投入使用。在2004年紐約郡民事法庭小額索賠部裁定的案例中(DiVita v. Decker & Decker Partnership,2004年裁定),法庭裁定:在沒有獲得最終使用證之前,在臨時使用證到期之前也沒有申請延期,業主將建築出租是非法的。而且,法庭認為,官司雙方如果在簽下租約之前,沒有確認房屋已經擁有房屋使用證,可能會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

在另外一個案例中(Howard v. Berkman, Henoch, Peterson & Peddy P.C.,2004年裁決)中,紐約裡奇蒙縣民事法庭裁定,如果律師在業主沒有獲得房屋使用證前,允許買家購買業主的房屋,是違反律師的行業職責的,律師至少要確認賣主擁有臨時使用證。法庭同時指出,如果房屋需要翻新、摧毀,那麼即使沒有使用證,也可以進行交易,律師不需要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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