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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修正 台軍審法面臨最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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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5日電)民國45年制定實施的軍事審判法,曾被宣告違憲並歷經多次修正,立法院明天修法,規劃把承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全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軍審法面臨最大變革。

現行軍事審判法民國45年制定實施,歷經多次修正,民國86年10月3日大法官會議解釋,以行政權介入審判權,未充分保障人權等為由,要求必須在解釋後2年內完成修法。

民國88年10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及軍事審判法施行法,軍法機關不再隸屬部隊,改設三級軍事法院,獨立於軍令體系外,取消軍事長官參審權,落實司法獨立精神,軍中原有的書面審查覆判制度也取消,改為上訴,以保障人權。

當時修法並刪除「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規定,軍事審判機關改採地區制,設地方、高級、最高三級軍事法院;取消軍事長官核判權、覆議權及法庭組成核定權,不再讓行政權介入審判,以確保審判獨立;改採審檢分立,改進以往審檢職權不明的缺失。

民國92年6月又修正,賦予軍事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權利,當事人如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時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亦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陸軍下士洪仲丘今年(102年)7月在禁閉(悔過)期間,疑遭虐死案,引發社會對軍方以及軍事偵審的不信任,朝野達成共識,6日可望透過軍審法等修法,改革軍事審判制度,將承平時現役軍人犯罪全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修法後洪仲丘案適用。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晚間受訪表示,朝野都有共識承平時期全面回歸一般司法,但條文細節待討論。待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洪仲丘案及類洪仲丘案件都可立刻移出軍審,以解決社會對軍審及軍中人權疑慮,其他非關軍中人權犯罪則6個月內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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