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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部:主管機關同意才算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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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9日電)許多勞工對於責任制認定標準仍霧煞煞,勞動部今天表示,責任制認定並非雇主說了算,勞雇雙方必須簽訂契約,並且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才適用責任制。

龐姓男子等7名保全人員,不滿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公司卻少給加班費,因此打官司訴請給付,最高法院民事庭判龐男等人敗訴定讞,認為勞資雙方已簽訂契約說明工作內容屬責任制,即使該勞僱契約未經核備,仍然有效,龐男等人不滿申請釋憲;大法官日前解釋指出,沒經過主管機關核備者,不適用責任制條款。

勞動部今天表示,許多勞工都以為自己的工作只要是責任制適用範圍,並且跟雇主口頭講好就算責任制,但事實上,責任制認定除了須符合職類標準,還得經主管機關認可,並非雇主說了算。

勞動部說,根據現行勞基法84條之1 規定,保全業的保全人員、托兒所保育員等特定職類勞工,須在「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正式適用責任制,否則都將回歸勞基法規定,依法給付加班費、按時休假等。

不過,勞動部指出,很多雇主不但根本沒將勞動契約送主管機關審查,或送審後未經審查通過就擅自實施,恐違反勞基法第30條、32條、36條、37條及49條規定。

據勞動部統計,民國102年責任制核備人次最多的職類前3名,包含保全業的保全人員及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約5萬3500人,其次為托兒所保育員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輔導員約4000人,第3高為房屋仲介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員約2200人。

勞動部指出,民眾若對於自己是否屬於責任制,或雇主是否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有疑慮,都可打電話到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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