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上海法院切勿穿新鞋走老路

——致函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先生

【大紀元2015年01月30日訊】

導語:2015年1月9日馮正虎向剛剛開張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5件行政案件,但法官拒收起訴狀,其理由沒有法律依據,而是領導的指示。新法院,沒有新氣象,房子桌子等所有的硬件都是新的,但法官及領導的腦筋還是舊的。1月11日,馮正虎將5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用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寄送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並向該院院長投訴:切勿穿新鞋走老路,應當保障當事人訴權。

茲公開馮正虎致院長吳偕林的信函。我們還將公開報導這些行政案件及其受理進程、庭審情況,讓公眾及相關領導部門通過活生生的案例,關注與監督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是否公正?上海司法改革的成敗如何?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長錢光文轉

院長吳偕林先生,

您們好,

祝賀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祝賀您們榮任院長、庭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28日發佈了《關於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履職的公告》,全世界都知道貴院於2015年1月1日開業。據1月8日上海的新聞報導,貴院已收取行政案件材料8件。公告與新聞報導都表明,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已開始受理起訴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案件。

我是上海市民,司法系統熟悉的馮正虎,幾年如一日以監督法院司法不作為、解決「立案難」為主要工作的法律專家。我希望看到的是,司法改革後建立的新法院有新氣象,絕對忠於憲法法律,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不是新瓶灌舊酒。

1月9日上午我從路途較遠的楊浦區五角場趕到浦東新區張衡路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拿了5件起訴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市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案件去法院立案,並以親身經歷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情況做一個調查研究。

當日上午約9:30,我抵達貴院立案庭,等了半個小時後輪到我辦理立案申請手續。4號窗口的朱法官熱情接待我,收下我的5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翻閱一下,請我等一下,他要送給領導去看。他拿著所有材料,走出立案受理室,過了一會他回來,告訴我:領導正在看,要由領導決定是否可以收材料。

他所指的領導肯定不是立案庭庭長錢光文。當時錢庭長在現場,正在認真指導另一位立案法官如何受理知識產權的案件。朱法官沒有向錢庭長匯報我的案件,而是拿著材料走出立案受理室,去向另外一些領導請示。讓人有一個暗箱操作的感覺,有一些不露面的人在遙控。

一個小時過去了還沒有回覆。朱法官不好意思地與我打招呼,我說:沒有關係,我有耐心等待。我在電視上見過錢庭長,與他微笑招呼一下,並未追問我的立案問題,不想讓這位新上任的立案庭庭長難堪。照理說,立案法官有權收取起訴狀,立庭庭長應當有權處理立案受理的一切事務。現在,立案法官、庭長有點像傀儡,是否收取當事人的起訴狀都需要暗室裡的領導遙控決定的。

一個多小時後,朱法官又一次從立案受理室的後門進來,拿著我的5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與另一上海市民崔福芳1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很抱歉地說:「不收起訴狀,領導說的。」我笑著收下退回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並告知:「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是違法行為,而且直接違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案工作的意見》,比一中院、二中院退步了。」

按照我去法院的辦事程序,若碰到法官違法的情況出現,我就對法官宣讀一遍法律,併進行一次法制教育,法官也只好笑著委屈做一個受教育者。其實,法官他們都清楚這些法律與道理,但他們不敢不服從領導的指示,否則不聽話的自己的生計就要出問題,現在還是權比法大。法官的內心與我一樣,希望司法改革到位,一切按法律辦,處理事情就簡單了。

朱法官拿出《法院來信來訪登記表》,讓我們填寫,向法院院長訴被拒收起訴狀的情況。我簡述起訴狀被拒收的情況,並指出: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法官拒收起訴狀的行為違反法律,抗拒四中全會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定,請院長關注並糾正。中央《決定》已明文規定: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這些干擾法官立案的領導很精明,但不聰明,自以為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就可以阻止當事人起訴,不受法定七天受理期限的約束。這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愚蠢做法。實際上,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親自去法院提交起訴狀,通過郵件,有條件的法院在網上,都可以提出起訴。當事人親自去法院提交起訴狀是對法院的尊重、對法官的尊敬,這些拒收起訴狀的法官是自己放棄人民群眾對其尊敬,不要尊嚴。

現在,我用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EMS:1067278201108)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訴訟,共5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請查收。

2015年1月11日馮正虎致函院長吳偕林的EMS憑證(馮正虎提供)

請法院依法立案,其案件及立案的法律依據如下:

1. 狀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的行政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 狀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不作為的行政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3. 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國內保衛部門),警察非法拘禁馮正虎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案。

4. 狀告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公開部門),撤銷其對馮正虎申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的行政案。

5. 狀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撤銷其對馮正虎申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的行政案。

上述3-5案件的立案依據如下: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履職的公告》第二款第(一)項,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市級行政機關為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的第二審行政案件,也就是在受理以市級行政機關為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情況下,區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是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自己審理。

因此,當事人馮正虎向有管轄權的靜安法院、黃浦法院起訴市級行政機關,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可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當日,上海市民崔福芳被拒收起訴狀的一件行政案屬上述第一類行政案的情況,狀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的行政案

以上是我的情況匯報,請吳偕林院長審閱。

我提交的5件行政案件已進入貴院的立案受理程序,我會對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情況更加關注,尤其是行政立案問題,跟蹤追查案件受理進程,並公開報導,督促法院遵守法律,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定與政策在上海得以落實。

此致

敬意

起訴當事人:馮正虎

2015年1月11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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