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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保障兒少平等參與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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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保障兒少有平等參與適當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權。

有鑑實務上常見身心狀況或家庭背景特殊之兒童及少年(如罹患疾病、身心障礙、單親、隔代教養等),遭受歧視或差別待遇,甚至被剝奪參與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之權利,顯不合理。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的權利。

另外,「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畫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檯等相關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且不得對外開放使用」等條文,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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