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美國 循序漸進規避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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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小清綜合報導)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在中國的熱度有增無減,近日針對中國申請人首次出現排期。與此同時,該項目的欺詐案件也有所聞。近日,入評加拿大安省十大律所之一的帕萊特‧瓦羅(Pallette Valo)律師事務所在網站刊文介紹了相關案例,並羅列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移民局兩家聯邦機構為保證申請人資金安全而提出的詳細建議。也有美國律師提議改革EB-5項目,將其引入政府基建領域,以擴大公益、規避風險。

自1992年開始,美國政府一直在鼓勵高淨值投資者和企業家參與EB-5,通過在美國進行風險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而獲得為期兩年的條件式(臨時)綠卡,待後再經核准而轉成正式綠卡。為發展EB-5項目,美國國會設立了一個試點項目,允許投資移民將資金投入已獲美國移民局認可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以促進目標區域的經濟增長。2005年,只有332人通過區域中心項目拿到綠卡;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美國政府簡化了相關流程,使EB-5項目簽發的綠卡數量不到10年時間翻了30倍。

2014年8月23日,該項目2014財年批准的綠卡數首次達到了1萬限額。美國移民局不得不請其餘的申請人等待下一財年名額的公布,受到影響的基本都是中國申請者,當年發放的綠卡有80%以上給中國人。美國國務院近日宣布,今年5月開始將對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進行排期,即按申請時間先後分批發放配額,目前2013年5月以後的申請者都需等待。

中國富人對於美國的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熱情有增無減。(STR/AFP/Getty Images)

與此同時,EB-5項目下建立的區域中心也呈爆炸式增長。2009年時,全美共有90家區域中心分布在34個州;而截至2015年3月2日,移民局已批准建立了共641家區域中心,分布在除懷俄明州之外的所有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美屬關島、波多黎各、馬里亞納群島和維京群島等領地。

可惜,一些不法個人和企業也利用EB-5項目(尤其是區域中心試點項目)的發展勢頭牟利,一面欺詐想獲得綠卡的外國投資者,一面又欺騙希望依靠外國資金獲得發展的地方經濟體。

其行徑引起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執法部的注意。後者已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三樁民事訴訟,同時也對想要欺詐海外投資者的促銷人員提起了兩樁刑事訴訟。以下將簡要討論其中兩樁案件及其進展。

案例1:芝加哥會議中心 管理者挪用資金

2013年2月6日,SEC開始在伊利諾伊州的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洲際區域中心信託基金」(IRCTC)的管理成員塞希(Anshoo Sethi)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間,利用IRCTC已被美國移民局認可之便,說服約290名中國公民每人投資至少50萬美元(外加41,500美元的所謂管理費)於其所謂「世界上第一個零碳排放、獲LEED鉑金認證」的酒店及會議中心,非法集資達1.58億美元。

SEC指控塞希在多方面欺騙投資人,如謊稱:(一)喜達屋、洲際和凱悅已簽署了獲得該中心專營權的協議;(二)IRCTC投入項目的土地價值超過1.77億(美元,下同);(三)該酒店項目將創造8,000個就業機會,這意味著將有高達800名外國投資者藉此項目獲得EB-5申請資格。

據SEC調查,外國投資人的資金並沒有投入該酒店,而是一直處於託管狀態,此間塞希一直試圖為自己控制的企業獲取部分資金。實際上,塞希及其掌控的經濟實體挪用了近1,000萬的行政費用。

2014年3月17日,在被告對SEC的指控既未認罪也未否認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在芝加哥地方法院達成和解:被告退還1,150萬資金,並繳納近400萬的民事罰款,同時在今後的20年中都被禁止從事證券相關活動。

但此事還未完:同年8月27日,聯邦大陪審團指控塞希犯有八項證券欺詐罪和兩項虛假陳述罪。該案目前仍處在審前動議階段,如果全部罪名成立,塞希還將面臨最高170年的刑期,以及總計250萬美元以上的罰款。

案例2:證券詐騙 洛城EB-5律師遭起訴

在2014年9月3日的聯合行動中,SEC針對洛杉磯前EB-5移民律師Justin Moongyu Lee向美國聯邦調查局遞交了一份起訴書。起訴書指控Lee、其妻子、律師所合夥人及其名下五個註冊公司犯有九項證券詐騙罪。

三名被告同時擔任堪薩斯州某區域中心的所有人、項目所有人以及該專案投資者的代理律師。他們利用三重身分之便利,吸引並誤導了94位海外投資者,非法募集了4,700萬資金。

投資者被告知,他們的錢將用於在堪薩斯州西部建造一個乙醇工廠,並創造足夠的就業崗位讓他們有資格在美國申請綠卡。事實上,乙醇廠的建造出現了障礙,從未創造工作崗位,募集來的一大筆資金被挪用於費城一個鐵礦砂提煉項目。

儘管此三人曾用其他項目的收益償還投資者,但其編造虛假文件欺騙移民局、編造虛假商業計劃書欺騙投資者的行為,已嚴重違背證券法中的反詐騙規定。

除了被SEC起訴,Justin Lee等被告還面臨聯邦調查局、美國移民投資中心(USIIC)和國稅局(IRS)的刑事起訴。Justin Lee已被逮捕,該案仍在審理中,如果所有罪名成立,他的最高刑期將達180年。

證交會與移民局給外國投資者提醒

針對這些案件,以及最近鎖定外國投資者的其他欺詐活動,SEC和美國移民局前所未有地聯合發出警報,警告外國投資者不要成為不法促銷人員的受害者,這些人會以EB-5項目的名義推銷假項目、進行欺詐。兩家聯邦機構敦促外國投資者,在對你認為是EB-5項目下具有資質的項目進行任何投資之前,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所聲稱的「區域中心」是美國移民局指定的。指定區域中心的名單見移民局官網www.uscis.gov。外國投資者應瞭解,美國移民局不對官網上的區域中心及任何相關投資項目提供認證。

• 請該區域中心提供它在移民局備案的文件副本。區域中心應能提供其初步申請報批區域中心資格的I-924表格副本,以及每年隨I-924A表格向移民局提交的補充文件和支持文檔。

• 要求區域中心提供有關投資項目的書面文件。區域中心應該能夠從證券發行人那裏獲得「招股備忘錄」,並且能夠回答外國投資者的任何合理的問題。

• 問清所有推動項目者的薪酬結構。外國投資者應該問清區域中心,那些看起來是獨立的但和區域中心有關的人士,如顧問、律師和代理人,若推薦這一項目,將獲得多少報酬。

• 尋求有關該項投資的獨立驗證。合法的投資機會應該伴有經得起檢驗的佐證。如果投資是商業性的房地產項目,應該有建築許可證和房產稅評估文件保存在市或縣級的檔案辦公室。如果該項投資涉及獨立交易的第三方,外國投資者應與之聯繫加以確認。

• 檢測結構性風險。如果項目資金將作為某開發項目的貸款,外國投資者應仔細檢查貸款文件和招股說明,以確定該貸款是否為投資者提供抵押作為安全保證。

• 考量區域中心的激勵機制。區域中心項目中,負責人、開發者獲得的收益應該和外國投資者一樣。換言之,大家在項目中應該是共擔風險。如果他們不承擔風險,外國投資者應不予考慮。

• 發現欺詐跡象。

外國投資者應注意不要投資於有如下跡象的項目:

1. 保證讓投資者獲得綠卡的項目:通過向區域中心投資,你可獲得申請兩年臨時綠卡的資格,但EB-5的任何投資項目都不能提供申辦綠卡成功的保證。

2. 提供最低投資回報或無風險保障:區域中心投資的「風險性」是法律內置的,風險性投資不會提供任何保證。

3. 長期過高的投資回報:風險投資的獲利應該是有波動的。如果某一項目的回報長期高於平均值,那麼這可能是一個信號,表明該項目實際上是個騙局。

4. 未登記的投資:那些發行、促銷在美國登記的證券的投資項目,應向投資者提供有關這項投資及其開發公司的豐富信息。如果發行的證券沒有登記,提供給投資者的信息量將明顯不足。

5. 無證的證券銷售商:區域中心負責人及其下屬代理商都需要有出售證券的執照,即便這些證券是未登記的。外國投資者應遠離無證的證券銷售人員。

6. 由同一個人經營的、關係複雜的不同公司:由關係複雜的公司共同投資的項目,可能會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外國投資者應請區域中心公開相關資料,以規避和減少這種衝突。

瓦羅律師強烈建議,希望參與EB-5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在投資任何區域中心或其他項目之前,一定要諮詢熟悉美國移民法和證券法的法律顧問,以免尋求美國綠卡之路將自己引入經濟上的大陷阱。

南加州一處正在招商的EB-5區域中心項目。(劉菲/大紀元)

美律師主張EB-5改革聚焦政府基建

不斷升溫的EB-5項目近日也引來美國律師界的更多討論。移民律師揚‧H‧布朗(Jan H. Brown)近日假《赫芬頓郵報》刊發博文,主張美國各級政府將EB-5投資直接引入基礎建設領域,以擴大公益、規避商業風險,布朗指,這是目前的EB-5項目沒能聚焦的方向。

布朗在文中寫道,所有的投資必須「有風險」,這意味著投資回報沒有保證,其背後可能與這樣的理念有關,即美國不應屈尊將公民權「拍賣」給那些肯出高價的人。實際上,該項目已達到刺激美國經濟的目的,不但成功支持了包括房地產、度假村、肉類加工廠在內的諸多專案,也為美國帶來非常可觀的GDP、州稅收和地方稅收。

他建議,設定100萬美元為最小投資額,由地方、州或聯邦機構直接運作,用於諸如修建橋樑、新校舍、交通樞紐或其他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比目前的EB-5投資項目,這一方面可使美國政府機構在基建項目上獲得負利率的短期貸款,給地區經濟帶來長期且安全的收益(不僅創造就業機會,更直接創造公益);另一方面,投資者也不需承擔經濟風險——該項目可向投資者保證返還本金,比如在五年之後扣去一定比例(5%),作為向投資者及其家人發放綠卡的收費。

移民排期使審批風險有所增加

EB-5項目的投資者的首要目標從來不是獲得分紅,其參與該項目的動因是想獲得綠卡。所以他們通常不會期許與常規投資回報相當的收益率,事實上,現有EB-5的投資回報率一般都低於市場利率。

就申請綠卡的成功率而言,美國移民局的資料顯示,投資合法項目而申請失敗的比例至今都很低。2013年,移民局向3,699位項目投資人發放了條件式綠卡,只有943人被拒,批准率近80%。同年,有844位申請人獲准「條件移除」而被授予永久綠卡,只有44人被拒,通過率高達95%。

不過,華人律師界人士也分析,近日針對中國申請人「擁堵」現象推出的EB-5排期,使審批風險有所增加。因在更加漫長的審批過程中,短期投資項目很可能結束或發生變數。比如,在獲得條件式綠卡前,申請人都無法去美國參與直投項目的管理,無形中增加風險;在申請綠卡「條件移除」時,區域中心項目及其創造的10個工作崗位必須還存在。

另外,今後拿得永久綠卡的週期很可能在五年以上(通常是EB-5投資要求的最低年限),最終獲批前,投資人都無法撤回資金。對此,也有華人律師提示申請人,沒有雄厚資本的投資人或企業家,不要輕易將辛苦積攢的資金投入EB-5項目。

附:EB-5申請可供選擇的兩種項目及要求

一、自行創業投資/直投項目

1. 投資金額:
(1)100萬美元:美國境內任何工商業區。
(2)50萬美元:所投資的企業必須在人口少於2萬人的偏遠地區,或失業率為全美平均失業率1.5倍以上的城市。
2. 需證明投資金額的合法來源。
3. 提交兩年內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投資計劃書。
4. 投資者須積極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二、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1. 投資金額:50萬美元(本金)加開發基金管理、行政費用。
2. 無需自行創立、管理事業,投資資料由項目開發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準備。
3. 申請人只需準備資金來源合法的材料。**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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