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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 帶現金一萬歐元進歐盟需申報

諸葛林德國
2015-07-18 17:23 中港台時間|07-18 19: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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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諸葛林德國報導)歐盟2009年生效的反洗錢法案規定,所有進出歐盟國家的旅客,隨身攜帶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總值不得超過一萬歐元,超過一萬歐元的,必須在入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過少的,海關有權沒收超量部份並根據攜帶現金總額處以罰金。

這裡指的有價證券包括支票、匯票、股票等,還包括早已不在市面上流通的、但可在特定銀行兌換成歐元的各國以前的貨幣,如德國馬克等。外幣則按入境當天的匯率換算成歐元,紀念幣和金幣不會按錢面上的價值計算,而是按當天購買價格計算。貴金屬和鑽石不算現金。

若海關發現未申報或申報過少,則有權處以罰金,上限為100萬歐元。罰款通常為攜帶金額的四分之一,但也有例外。有一個實例:有人攜帶1.2萬歐元沒有申報,被罰款1800歐元。

上述規定主要是為了打擊跨國洗錢、逃避稅收等犯罪行為,對於普通旅客來說,沒有任何影響。

有些從中國入境歐盟的人攜帶大量現金,因對規定不瞭解或有顧慮而未申報,所以被海關查出後被罰。其實只要依法向海關申報,說明現金的合法來源和用途,如實提供個人信息和納稅證明,並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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