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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旋轉門條款納海基會 違者可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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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增訂海基會「旋轉門條款」,將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由政府指定或委託的民間團體人員納入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中。

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人員退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政府指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具有相同利益衝突迴避義務。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另外,初審也增加海基會人員應比照公務員,具有相同利益衝突迴避義務部分更明確定義及增訂罰則。海基會須依法申報財產者(公股董事、監察人),若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或以關說、請託及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者,可處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且所得利益應予追繳。

日前媒體指出,海基會現任董事長林中森預計在520請辭前,已與企業友人籌組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且多次向中國台商募款,外界質疑該基金會可能涉及兩岸事務,因此這次的修法被外界稱為「林中森條款」。◇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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