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難民申請特赦 荷蘭司法部無意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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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許琛荷蘭報導)荷蘭司法副大臣戴闊夫(Klaas Dijkhoff)上週表示,他並無意放鬆對難民兒童申請「特赦庇護」的限制,即使現行法規被詬病為「太過嚴格」或「侵害兒童權益」。

戴闊夫表示,現行的規則十分平衡,還說他行使自行決定權對一些難民兒童的特赦批准,是個案特例,而不是通行規則。

自2013年起,約有1300例難民申請向荷蘭司法部申請特赦批准,但是僅有100例獲得特赦。不超過18歲的難民兒童如已在荷蘭生活超過5年,並且始終註冊在官方組織監護下,那麼他們也有資格申請特批。

沒有獲得特批的兒童則依然面對著被遣返,上百例兒童難民特赦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是,他們沒有在官方機構監管下(出於庇護申請程序中的難民須定期在官方指定機構報到,如不能定期報到則視為脫離官方監管,這樣的情況下兒童難民會失去申請特設資格)。難民兒童與地方市政聯繫或在學校就讀也不足以作為彌補「脫離官方監管」的條件——因為這些機構不是「官方的」法定移民監管機構。儘管以上的兒童難民特赦規定獲得荷蘭執政聯盟中VVD黨和工黨的同意,但仍受到Defence for Children和聯合國兒童權益組織的批評。

具體案例,比如出生於荷蘭Arnhem現在13歲的Tri Pam,即使一直生長在荷蘭,她也面臨著被遣返。此外還有2例Nos採訪過的埃及兒童難民,他們也面臨遣返,15歲的Maryam與爸爸和兩個哥哥在Amersfoort難民庇護中心生活了7年,她說:「在荷蘭有我所有的朋友,我上學……在埃及我甚麼都沒有。」據Maryam一家的律師說,他們一家人是基督徒,媽媽因為拒絕改信伊斯蘭教被當地穆斯林兄弟會帶走至今杳無音信,於是爸爸帶著幾個孩子逃離埃及。

那些未獲特赦、被安排遣返的難民兒童與他們的家庭大都沒有被強制離境,而是仍在荷蘭。被決定遣返的所有案例中僅有80人確認回到原籍,另有320人獲知遣返決定之後自願離開庇護中心——當然,移民官員難以確認他們是否已離開荷蘭。

責任編輯:文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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