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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軍公教退休年資 將採合併最高35年

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9日表示,將把現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階,以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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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為了讓退休金請領年資合理化,立法院初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規定,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表示,將把現行做法提升到法律位階,以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9日下午初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舉例,假設一名教師在同一所公立學校任職滿40年,因為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5年,只能採計35年。另一位教師,任職25年退休,也領了退休金,第二次回任某學校老師,任職滿15年又退休,總計40年,與從來沒有辦過退休的教職員退休年資最高只到35年相比,多了5年。

若對重行退休教職員的年資不加以限制,將造成法律不平衡,因此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應一致標準,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應提升至法律位階。

林騰蛟提到,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已領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退休金的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基數或百分比合併計算,但以不超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訂最高標準為限的規定。

呂易芝說,目前修法重點為,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西元1996)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一次的年資合併計算而且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35年限制。

初審條文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責任編輯: 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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