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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同業名吸客 台灣之星被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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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筠芸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5日會議通過,台灣之星電信於Google網站購買競爭事業名稱之關鍵字廣告,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台灣之星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名稱(如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利用競爭事業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努力,吸引搜尋競爭事 業名稱者目光,又以「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瀏覽者點擊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台灣之星公司網站一探究竟,藉此增加自己的交易機會,使競爭事 業潛在消費者相對流失,此行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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