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才女作家姓名禁曝光?衛福部:可揭露

人氣: 2169
【字號】    
   標籤: tags: , , , ,

【大紀元2017年05月04日訊】台灣26歲的美女作家林奕含輕生,引發各界關注。針對各界批評衛福部要求媒體報導時不能揭露姓名,衛福部5月3日認為媒體基於公益立場可以適度揭露。

林奕含自殺後,父母發表聲明揭露女兒曾遭補教名師誘姦,經媒體報導後,台灣衛福部日前發布新聞稿呼籲社會大眾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身分隱私保護議題,引發外界質疑「內情不單純」,包庇加害人。台南市社會局引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要求媒體隱匿受害者身分,違者經檢舉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可處最高10萬元新台幣罰鍰,造成媒體以才女作家、A女報導此案。

對此,作家朱學恒痛批如果有一天,因為你是一個犯罪的受害者,而且你不幸離開這個世界,結果導致你的名字再也不能被提起,你的書也不能亮出封面,你的父母也不能在聲明中提到你的名字,你的照片從此不能以本來面目出現,一定要照上抹去你身分的馬賽克;再也不能有人記得你,紀念你的名字,你覺得是對已經死亡的你的保護,還是把你從社會上徹底抹殺的殘暴行為?

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3日表示,衛福部要表達態度「譴責加害人」,加害人的行為對社會帶來如此巨大的不安非常不應該。他說,性侵害防治法立法就是要保護被害人,衛服部也設有113婦幼保護專線,給有需要的人可以尋求協助。

據台灣《自由時報》報導,衛福部認為媒體基於公益立場,相關名稱與照片都可以適度揭露。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性侵害防治法並沒有保護加害人,不須消音或隱晦其名。而被害者姓名部份,張秀鴛說,若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就能報導。

有關媒體是否可揭露女作家之死的姓名,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3日說,基於社會公益、社會對於案件的關注,以及社會必須在重要事件上獲得共識並向前的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簡余晏表示,經與局內主管研商後,認為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上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她說,台北市長柯文哲最強調的是真,「我們不需要虛矯的謊言,這個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的揭露事實,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

高雄市議員蕭永達2日公布補教名師名字及補習班名稱。高雄市教育局表示,將會針對蕭永達舉發的「狼師」進行調查,如有違規情形會提送教育局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討論處理。台南市教育局證實,這名遭影射的補教名師已被解僱。台南地檢署4日證實,已分案調查;台南市警局也成立專案小組,但台南檢警還未接觸到林奕含的父母。

珍惜生命,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

責任編輯:鍾元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