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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彈亡才因公殉職? 台警消撫卹標準將修法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左)、陳超明(右)22日舉行記者會,要求警消因公殉職認定應明確化。 (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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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警消人員「因公死亡」可領撫恤金,且依照冒險犯難程度,還可調高加給,但因認定標準過於模糊,常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林為洲、陳超明22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國道員警陳啟瑞去年執行公務時,遭後方車輛追撞不幸身亡,但政府卻認定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他們多次與內政部協調,最後內政部決定研修相關規定,將定義更加明確。

國道員警陳啟瑞去年8月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部廂型車故障暫停外側路肩,上前協助時,遭一輛拖板車從後方高速追撞身亡。有基層員警希望能為陳啟瑞爭取「因公殉職」而非「因公死亡」,但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日前表示,依規定公務員只有「因公死亡」並無「因公殉職」。

林為洲也說,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在職死亡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及「因公死亡」撫卹,如果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則可再加給5成撫卹金,但須符合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執勤現場恐讓救災人員死亡環境及奮不顧身等三要件。

陳超明表示,警消人員勤務具高度危險性,但他有時收到與撫恤金相關的陳情案件時,看到家屬悲慟的情緒總讓他感到萬分不捨。而此次陳啟瑞事件,警政署說要「遭子彈打死才算因公殉職」,他認為這不僅是撫恤金額的差別,更是對殉職警消的尊重問題。

陳超明說,他們已求內政部應盡速研議相關人事法規,目前警政署已研商修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把原先「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的模糊認定標準,改為「執行前條各款鎖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並把消防、海巡人員都納入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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