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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判例 有遞解令 辦十年綠卡仍有望

出庭通知書沒具體時間地點 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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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6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1日對17-459號案做出裁決,一個有遞解令的非法移民,因上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書」沒有寫明具體時間,被法庭認定為無效,他在美國的連續居住時間沒有因該出庭通知書的發出而觸發停止,令他有可能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

紐約移民律師艾飛力(Felipe Alexandre)表示,這個案例開了一個先河,為有遞解令的人重新開案或申請十年綠卡提供了一個機會。

根據判決書,巴西籍非法移民Wescley Fonseca Pereira於2000年來美,簽證逾期仍留在美國,2006年因酒駕被捕,國土安全部(DHS)發出「出庭通知書」(Notice to Appear,又稱控告書),但該文件沒有具體說明他上移民法庭的時間、地點,只是籠統地通知他在未來一個待定的時間、地點要上庭。2007年,移民法庭又郵寄了一份通知,這次有具體的時間、地點,但寄到錯誤的地址,並被退回。Pereira因此沒有出庭,移民法庭以逃庭決定遞解他。

2013年,Pereira因違規駕駛被國土安全部拘留,在Pereira指出他沒有收到2007年第二封出庭通知之後,移民法庭重新打開他的案子,然後,Pereira要求撤銷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即申請十年綠卡),理由是2006年發出的出庭通知書缺乏具體時間、地點。

他的上訴先後經移民法庭、移民上訴委員會、第一巡迴上訴法庭,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21日,聯邦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以8比1的意見裁定,在正式的出庭通知書上,如果沒有移民法庭案件的時間、地點,並不是根據移民法1229(a)條例而規定的出庭通知書,不會觸發停止連續在美國居留時間的規則。

艾飛力表示,在實際中確實有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書沒有寫具體的時間、地點的情況,有些則只是寫將來再通知時間、地點,這是一個漏洞。根據上面的判決,這樣的出庭通知書並不是有效的傳票。艾飛力說,如果當事人的出庭通知書是這種情況,且又有遞解令,那麼便有機會在移民法庭重新開案或申請十年綠卡。

艾飛力又解釋,十年綠卡並不是綠卡,而是可以免於遞解的方式,條件是申請人在美國連續居住十年或以上,期間沒有中斷;有美國公民、綠卡的配偶、父母、孩子,如果你被遞解會給家庭造成極度困難;同時沒有犯罪記錄。不過,當移民法庭按移民法1229(a)條例發出有效的出庭通知書時,當事人連續在美居留的時間就算終止。◇#

責任編輯:文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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