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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時遭警察毆打錯捕 新州男獲賠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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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肖婕澳洲悉尼編譯報導)新州一名21歲的男子四年前曾遭到警察的毆打並被錯誤監禁。近日,法官就此案宣判,新州政府需向他支付12.4萬澳元的賠償金。

2014年4月14日夜晚,這名當時17歲的男子在藍山(Blue Mountains)參加完一個聚會後,與朋友一起坐在格倫布魯克(Glenbrook)麵包店外的長凳上,等待搭朋友姐姐的汽車回家。

這時,一名叫布丁(Russell Budin)的警察朝他們走過來。在已有五分酒意的情況下,這名當時的少年辱罵了布丁。該男子告訴法庭說,當時布丁揪住了他的前襟,把他左右搖晃,之後將他重重地摔到地上。

據悉尼晨鋒報報導,審理此案地方法庭法官尼爾森(Garry Neilson)說,警員布丁當時確實受到了「個人和職業的輕微冒犯」,但他對這名當時身材矮小的少年反應過激,因為他當時看上去只有12歲或13歲。

「他是個矮小的孩子,而一個成年警察向他動粗。」尼爾森說。

這名當時的少年隨後被逮捕,並被控攻擊、拒捕、在公共場合使用冒犯性語言等罪名。

當時一位兒童法庭的法官發現該少年使用冒犯性語言的指控屬實,但法官運用權力駁回了該項指控,其它的所有指控也均被駁回。

之後,這名少年以攻擊、毆打、錯誤監禁、惡意起訴等罪名指控新州警方,他稱自己在被捕後感到「羞辱、尷尬和恐懼」。

布丁在作證時說,當這名玩滑板的少年靠近他時,他以為他會用滑板「打他的臉」。

但法官尼爾森不相信該少年會用滑板做武器來對付布丁。尼爾森說,滑板少年並沒有做出任何能證明逮捕他是正當的事情,而且布丁本來也有其它的辦法來處理這件事。

根據法律,18歲以下的人在公共場合飲酒不構成暴力犯罪。

尼爾森認為,即使原告繼續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布丁也無權在這種情況下逮捕他,除非原告拒絕表明自己的身分和出示身分證件。他說,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布丁的行為就構成了攻擊,而該少年有權自衛。尼爾森還發現,對該少年的指控並非屬實,而是警察的「陳規定型」。

尼爾森判決這名現年21歲的男子獲得12.4萬元賠償,其中包括受人身攻擊和毆打的賠償2.5萬元,被錯誤監禁的賠償3萬元,被惡意起訴的賠償4.5萬元,以及利息。

責任編輯:瑞木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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