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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不回應台灣赴港要求 陸委會: 萬一陳同佳跑了 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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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0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案,港台政府為司法管轄權互相較勁。台灣方面已發函香港,表示我方檢警將赴港把人與案情資料帶回。結果去函七小時,港府都未正面回應,只說陳嫌服完刑期就會釋放。於是,陸委會在晚間十點半再度召開臨時記者會,向港方喊話,萬一陳嫌逍遙法外,「港府必須負完全責任」。

陸委會、司法與內政部22日下午5點召開聯合記者會表示,我方已於22日下午透過臺港既有管道正式致函港方,希望港方依先前公開承諾提供合法協助,提供認罪書、庭訊口供等,提供我方赴港人員攜回,並希望港方協助我方赴港人員確認犯嫌身分及帶回,勿使重案犯嫌逍遙法外。

接著,香港律政司於22日晚間8時11分發新聞稿,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做出聲明表示,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它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新聞稿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港方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香港律政司強調,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港方回應稿中,隻字未提是否同意並協助台灣檢警赴港押解人犯的請求,反而一再堅持港府沒有管轄權,只有陳嫌洗錢證據給予判刑,刑期滿就會放人,並暗示是台灣方面拒絕陳嫌來台「自首」,不過,依據台灣法律名詞定義,陳男已遭通緝,並不適用「自首」,而是「投案」。香港方面的呈述,完全罔顧港女潘曉穎遇害的司法正義,以及忽視殺人罪是萬國公約重罪的卸責,更有政治盤算,而不願與台灣達成司法互助。

於是,台灣陸委會在22日晚間10點30分,再度召開記者會表示,針對我方22日要求派員至香港帶回嫌犯與相關卷證資訊,發函至今已逾七小時,這七個小時內,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都一直關注港府回應,惟港府迄無具體回應,大陸委員會再次呼籲港府負起責任,積極回應我方的要求。

陸委會強調,司法不能有空窗期,港女命案犯嫌即將於23日獲釋,恢復香港律政司所言之「自由之身」,若從此逍遙法外,恐將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對被害者家屬更是情何以堪,傷害永難平復。而港府若不提供相關卷證資料,亦將使案件無法順利偵辦,司法正義無法伸張。我方呼籲港府深思,若導致這些後果,港府必須負完全責任。

邱垂正表示,我政府重申對於港女命案,我方為了彰顯公義,不讓臺港人民期待落空,已展現最大誠意並窮盡最大努力,港府若不積極回應,所引發的後果絕非雙方所樂見。◇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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