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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防產發條例初審通過 8關鍵條文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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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台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對參與國防產業廠商進行分級及建立國防安全管控制度;不過,有爭議的條文,包括獎勵措施、得標廠商回饋金等,因為朝野有不同意見,因此共有8條關鍵條文,將送交立法院院會朝野協商處理。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為攸關中華民國國防廠商分級、「國防自主」政策發展、國防科技培植的重要法案,草案共有24條條文,為求慎重,在法案實質審查前,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還在本週一先召開公聽會,收集各方意見。

國防部表示,過去為儘速獲得武器裝備及避免研發風險,向國外採購的比例相當高,造成國防預算支出的沉重負擔,更受限國際政治的不確定性、高科技、高機敏等因素,不易獲得最先進武器,且「關鍵技術仍掌握在國外廠商」,加上後續維修保養困難,導致妥善率難以維持。

為此,國防部在民國106年9月將草案陳報行政院,歷經1年5個月討論後,擬訂出24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11日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通過,但其中1條被刪除,另有8條關鍵條文送朝野協商。

被保留的第12條規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而獎勵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及「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外界質疑此條文中科院是球員兼裁判、一手收錢一手給錢,受國防部獨厚;國防部則解釋,草案中規劃獎勵措施,是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發展與升級。

另被保留的第14條則規定,得標廠商必須依一定比例提撥研究經費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用於補助、委託或出資國內學術機構、企業或中科院,進行國防科技研究。若軍品等級為一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1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五;若軍品等級為二等、三等列管軍品,契約總額1億元以上,必須提撥千分之三。

召委王定宇表示,第14條是公聽會審查迄今意見最多的一條,如果要廠商回饋一定金額作為發展基金,容易造成廠商報價時「先灌水」,最後灌水的錢又回到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與其這樣不如採實質報價,國防發展就由國防等預算去支應,也能避免專利權及成果成為民間廠商的功績。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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