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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編者按】在前面的專欄中,本報報導了紐約和的辯護律師要求將本案轉到紐約聯邦法庭去審理的消息。據本報記者怡良報道,10月9日,聯邦法庭法官在紐約東區聯邦法院召集了原告與被告律師,並且聽取了雙方對本案的陳訴,紐約東區聯邦法庭已同意審理此案。
在10月9日的會談中,被告律師對起訴書中有關原告指控被告「干涉民權和剝奪個人法律保護權力」這一訴因提出異議,要求取消,聯邦法官已同意雙方律師在今後五週內就此呈交動議進行辯論,法庭將聽取雙方的陳詞做出決定。
本期繼續專題報道。
(接上期)美國政府也急於到最高法院陳述他們的觀點,因為在案上,進一步上訴的結果是法庭取消了臨時限制令,允許其繼續刊登五角大樓檔案案。而且其他報紙也在計劃他們的五角大樓檔案系列。美國政府需要最高法院發出的禁止令以杜絕五角大樓檔案內容的進一步洩漏。最高法院同時限制了和刊登美國政府開列出的一份清單上的檔的內容。
6月26日,美國政府方面的律師團和上述兩家報紙的律師團齊集最高法院,開始了他們的辯論。美國政府方面的主要觀點是﹕從政府的角度看來,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檔案對美國國家利益造成了嚴重和立即的損害,儘管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是必須考慮五角大樓檔案內容的敏感性和公開發表其內容對美國國家利益及政府與外國政府在未來可能的談判的影響。美國政府認為總統制的完整也應保護,同時也提醒法庭考慮獲得五角大樓文件所循的非法渠道。針鋒相對,認為從政府對該報發表五角大樓檔案反應之遲鈍來看,五角大樓檔案的內容並非像政府所聲稱的那樣對美國國家利益至關重要。地方法庭也沒有發現五角大樓檔案中有任何敏感的文件。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除非在戰爭期間或國家緊急情況下,總統無權限制媒體。兩地地方法庭都否決了政府關於禁止令的要求。政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來要求媒體不能刊登令政府尷尬的新聞。而且長期以來,許多美國總統和政客常玩弄的一個花招是在許多政策公開之前,故意「洩密」給媒體以觀察美國民眾的反應。從來沒有一家媒體因為刊登了這樣「洩漏」出來的秘密而招到起訴。政府不能玩雙重標準來起訴刊登由非官方渠道洩漏出來秘密的媒體。
6月28日,最高法院預定的開庭日,也就是宣佈結果的日子到了,最高法院未能宣佈結果。終於在6月30日,大法官Warren E.Burger宣讀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九位大法官6﹕3的表決裁定美國政府尋求限制令的做法違憲。最高法院拒絕了美國政府的要求並取消了對兩家媒體的臨時限制令。九位大法官分裂成三組。三位大法官,包括Warren E.Burger本人認為總統有無限的權力來防止媒體發表有關外交政策的機密,同時他們認為因為事來突然,地方法庭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詳細地考慮案子,所以此案應送回地方法庭重審並維持臨時限制令。六位支持媒體的大法官也分裂成兩派。三位大法官認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有可能傷害國家利益,都不應該壓制言論自由。另三位大法官則代表了最為普遍的一種意見,即除非在戰爭期間或國家緊急情況下才能限制媒體,媒體的言論自由也不能傷害國家利益。大法官Black和Douglas談到了此案正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對象,即防止政府壓制媒體刊登令政府尷尬或對政府不利的新聞。有大法官談到了美國政府之所以敗訴是因為未能證明五角大樓檔案內容的公開傷害了美國國家利益。
從表決結果上看,六位大法官支持媒體,從具體意見上看,六位大法官認為言論自由不能傷害美國國家利益也就是美國民眾的利益。所以此案的焦點是在看言論自由是否傷害了美國國家利益(安全)。從另一個角度看,媒體的目的是揭露政府的黑箱運作以維護美國的民主制度,即美國最根本的國家利益,歸根結底是民主制度贏了。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一下法輪功學員告紐約和星導日報>誹謗案。明為一家美國報紙,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卻扮演了中共在美國僑界的喉舌角色,特別是在對法輪功的報導中,經常是大篇幅地直接轉載新華社或等大陸官方報紙對法輪功的批判文章,對法輪功進行謾罵,誣蔑和誹謗,把文革那一套搬到了美國來。對此法輪功學員曾向該報講明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相,希望他們停止刊登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但是卻遭拒絕。由此可見,他們對法輪功的報導並不是一般的新聞報導,而是有其政治目的。另外,從造成傷害這一角度來講,情況也是非常嚴重的。由於長期以來刊登誣蔑法輪功的文章, (據原告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7月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到2002年5月法輪功告僑報為止不到3年的時間,和共發表了300多篇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使不少華人產生了對法輪功的誤解與仇視,造成了法輪功學員在華人社區受到歧視,排斥,甚至被非禮或毆打。這不僅嚴重傷害了法輪功學員本身,同時也嚴重危害美國國家利益和誤導在美華人。
顯而易見,他們報導法輪功的目的並不是真正地為社區提供真實的新聞和對於新聞事件的自由討論。而是把中共的一言堂照搬到美國來,用惡毒詞句,文革式的文風,來誤導和毒害華人,這根本違反了新聞的宗旨。更可笑的是中共從來都不允許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卻想利用和濫用自由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來繼續它們在中國大陸的對於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封殺,這種做法怎麼可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告和一案,不是對媒體正當出版權益的傷害,恰恰是維護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信仰自由﹔也就是維護了美國的立國之本。
Reference:
1. Herda, D.J.: “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and Censorship”. Enslow Publishers, Inc. Springfield, NJ 07081
新澤西讀者﹕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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