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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最近筆者趕赴紐約州美加邊境的水牛城(BUFFALO)聯邦法庭處理一華人攜帶高額現金闖關,被海關稽員發現而被扣押的案子。在與代表美國海關的美國檢查官(US ATTORNEY)攀談時,得知每年美國海關在陸地邊境出入口與機場﹑港口等地,經常發現華人攜帶大量現金闖關,而被扣押的事情。在返回紐約途中,本文已醞釀成文。
美國相關法律規定﹕隨身攜帶貨幣進出美國國境時,沒有金額限制,法律上也容許,但是在金額超過一萬美金以上時,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進出美國國境時攜帶者須填寫一份海關報單(海關表格4790)申報。違者將導致法律和刑事處罰,並可能被沒收貨幣現金。本案就與該法有關。
1994年6月9日,被告和他的太太及兩個女兒在加州洛杉磯國際機場候機去義大利。海關員警使用訓練過的狗,嗅到被告裝有23萬美金巨額現金的行李。海關員警告訴被告及他的太太,他們需要申報隨身攜帶的超過一萬美金現金。被告稱他身上只有$8,000和他的太太只有$7,000而已,其他家屬都沒有現金。海關員警開包檢查,查出$357,144現款。全部現金被扣押,被告被關押起來。
聯邦大陪審團起訴被告,認為他觸犯法律,故意不申報因而違反了聯邦法31章U.S.C.第5316(a)(1)(A)和第5322(a)條。根據聯邦法18章U.S.C.第982(a)(1)條,法庭可判「沒收全部被扣押的現金」。
被告認了觸犯不申報的法律,並請法庭開審是否全部被扣押的現金要被政府沒收。庭審結果是﹕法庭認為這些錢是與犯罪無關。被告只是拿錢去還一個合法的債務,被告因文化的不同,一直生長在少數民族環境,一直不相信政府等等。
鑑於上述理由,法官結論﹕如果要全部沒收被告的30幾萬美金是太苛刻了,有違憲法第八修正案過份罰款的條款,而且這樣的懲罰與被告所觸犯的法律極不成比例。所以法官只容許政府沒收$15,000,再加上三年監管(PROBATION)及法定最大$5,000罰款。
政府不服上訴,要求沒收全部扣押的現金。聯邦第九巡迴法庭維持原判。第九巡迴法庭寫道﹕沒收財產一定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被充公的財產是犯罪的工具﹔第二,被充公的財產與犯罪的程度成比例。法庭還認為充公申報的現金不是犯罪的工具,只是隱藏消息,不是擁有或轉移錢。18章U.S.C.第982(a)(1)條不適用。第九巡迴法庭還認為憲法第八修正案「過份罰款的條款」,不應該充公$15,000。但因被告沒有上訴,故上訴法庭無管轄權推翻判決。政府繼續不服,本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政府要充公全部扣押的30幾萬現金,有違憲法第八修正案的過份罰款條款。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寫道﹕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容許法庭訂過高的保釋金﹔也不容許罰過多的罰金。更不能使用殘暴而不尋常的懲罰。該修正案限制政府的權力,在用罰款的形式來懲罰犯罪。而充公現金就是一種懲罰。
政府爭辯﹕充公現金具有重要的補救目的,政府應該有權力控制甚麼財產出入邊境。充公全部沒有申報的現金,可以嚇阻非法轉移現金,而申報現金則可提供政府有用的消息來調查與現金有關犯罪行動。大法官們不為所動。他們稱嚇阻(DETERRENCE)的目的是懲罰﹔而充公現金並沒有像政府所說的補救目的。政府沒有因不申報現金而損?穧蚖搨n補償。(註﹕譬如漏稅,政府收入少了。)政府不能以沒有得到有用的資訊而要求充公被告的30幾萬美金。充公財產通常是指那些「有罪惡的財產」, (註﹕例如冒牌貨)而不是犯罪本人。
既然充公被告的現金是一種懲罰,法庭就討論是否有「過多」的問題。憲法「過份罰款」的條款的原則是「要成比例」。也就是說充公一定要與所犯的罪的重心有一點關係。任意懲罰性的充公是違憲的,如果它是與被告的犯罪重心有巨大的不成比例。本案的被告的罪行只是「沒有申報」,況且現金運送出境是容許的,只要申報即可。庭審也證明被告的違規,不是與任何非法行動有關,所有的錢都是合法獲得,並將會被用來支付合法的債務。被告不是該「法」所要對付的那類人,例如洗錢﹑毒販或漏稅者。被告造成的損害是非常小的,受害公眾只是政府一方。如果被告的犯罪沒有被察覺,政府被剝奪有30幾萬美金被運送出境的消息。充公財產是政府維護其關稅收入的權力,其目的是補救政府的損失﹔而不應作為一種犯罪的懲罰。本案法定最大罰款是$5,000,而現在充公的數目是其幾十倍,所以充公全部扣押的現金是違憲的。
在憲法保護犯法者不能受到與犯罪不成比例過份懲罰的條款保護,本案的被告應是十分幸運地被充公只有$15,000。
在911事件後頒佈的美國愛國法(USA Patriot Act of 2001)則有可能改變結果。新的法規第31章U.S.A.5332條把任何知情不報﹑暗藏超過一萬美元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的闖關者定為犯罪,最高可判坐牢五年被扣押物可作刑事充公或民事充公。
新法(簡稱偷運大量現金法 Bulk Cash Smuggling ) 至少在字面上比原來的舊法第31章U.S.C.5324條嚴格多了。究竟法庭怎樣詮釋新法還有待於判例出籠。不過筆者奉勸各位華人不要以身試法,攜帶大量不申報現金闖關,雖然有時看來被發覺的機會較小,但一旦被發現而又沒有申報的話,辛苦掙來的錢可能被政府沒收。
原案請查﹕United State V. Bajakajian, 524 U.S.321(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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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四十六)
攜帶大量現金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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