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合作社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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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台灣立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合作社法,將現行的合作社組織區分為生產等十一類,其中涉及金融業務信用、保險合作社部分將明文改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作規範。並規定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性質合作社理、監事。

據中央社11月22日報導,合作社法主要修法重點在於釐清合作社類別、業務規範,將原謀農、工業、社員消費便利、金融流通、相互扶助保險的籠統定義明確區分為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合作社及合作農場十一類,除了保險合作社外,其餘都可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的其他附屬業務。

修正條文中也增訂信用、保險合作社的業務另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規範,社股金額每股最少新台幣六元,最高以一百五十元為限,合作社聯合社每社股金額也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元。合作社盈餘餘額分配以社員交易額多寡為標準,但經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作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此外,由於理、 監事是合作社重要選任人員,為避免影響合作社的發展,修正案也增列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的同級合作社理、監事,或與合作競爭關係的團體或事業職務。若合作社決議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並依規定敘明事由或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否則,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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