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廣電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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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政府、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廣播電視事業,政黨亦不得捐助成立廣播電視事業等廣電法修正草案,不過修正提案同時規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正。

據中央社12月11日報導,為了落實黨政軍全面退出廣播、電視台的政策,新修訂的廣電法經朝野協商後決定,政黨及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修訂辦法施行前已擔任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此外,在修訂辦法施行前,由政府及其轉投資之相關事業於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持有股份者,由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另以條例訂定之,至於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則由新聞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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