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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名譽侵權案”今正式宣判 媒體最終胜訴

2002-12-19 11:2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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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19日訊】 著名國家隊球員范志毅狀告上海《東方體育日報》一案已有結果。12月1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被告《東方體育日報》最終胜訴。這也是中國足球職業化以來第一例媒體胜訴的官司。

  因《東方體育日報》報道了有關范志毅世界杯期間涉嫌賭博而打假球一事,范志毅一怒之下將該報告上法庭。判決書中指出,判斷一則新聞是否构成名譽侵權,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民事侵權責任构成要件去衡量。首先,被告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行為也不違法。其次,被告的報道并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后果。最后,報告的新聞報道是以為社會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為目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判決:范志毅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范志毅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万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2110元由范志毅承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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