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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訊】 據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報導,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政府未來民營化所得,包括持股未過半事業釋股所得,都可部分納入民營化特種基金,供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等支出使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修法重點在於擴大民營化特種基金的適用範圍,包括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公股轉讓所得資金也與政府其他民營化所得一樣,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提撥運用,其他則繳庫作資本支出財源。在基金提撥運用增列適用範圍上,包括加發六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支應財務艱困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支應財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給與支出;供政府資本計畫支出。(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