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證人(Material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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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重要證人的英文是Material Witness,它是指掌握了重要證據的人,也就是,對定案有決定性影響的證人。美國法律允許警方扣押任何在刑事調查中掌握了重要證據的人,以便他在大陪審團前或在刑事審訊中作證。但是,警方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才能扣押人。扣押重要證人之前,政府方面必須首先得到許可,檢察官要向聯邦地區法官提交申請,同時還要證明被扣押的人的確掌握了從其它途徑無法得到的關鍵證據。被扣押為重要證人的人有權要求聯邦法官聽審,如有必要,還有權要求政府任命的律師為他辯護。聯邦法官要決定此人究竟是不是重要證人,以及是否可以將其扣押等。一旦法官同意扣押,根據刑事案件的需要,作證需要多長時間,重要證人就有可能被扣押多長時間。如果他只需要向大陪審團作證,他就必須等到作證結束後 才能解除扣押。如果要在審訊過程中作證,他就有可能被扣押到審訊結束為止,這個過程有時會持續好幾年。如果被扣押的重要證人拒絕作證,他有可能因藐視法庭而被關入看守所,除非他能得到憲法第5修正案的保護。這條修正案有項條款規定,無論任何人都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法官要決定此人要求得到第5條修正案的保護是否有效。如果法官裁決他的要求無效,那麼他就必須作證,否則就將以藐視法庭被關入看守所。如果法官裁決他提出的要求有效,那麼政府方面必須將其釋放,或者因他提供的證詞使其免於起訴。如果重要證人被免於起訴後仍然拒絕作證,他有可能因藐視法庭被關入看守所。
  實際情況是,美國司法部門很少啟用重要證人法。911事件後,美國政府扣押了一千多名被認為是重要證人的人,一些批評政府人士指出,政府是在利用「重要證人」法,為他們無限期扣押尋找藉口。2002年,美國一位聯邦法官沙因德林裁決說,政府以這些人有可能掌握了大陪審團調查恐怖活動所需要的重要證據為由,扣押他們作為重要證人是非法的。她指出,自從1789年以來,美國國會就沒有為確保在刑事調查中向大陪審團作證,而關押無辜的人。但是,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稱,沙因德林法官的判決是反常的。他說,許多法官都曾授權扣押重要的證人,他說,政府的調查完全符合法律以及長期以來的做法。有關「重要證人」法的爭議看來還要持續一段時間。(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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