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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網路媒體被告 跨州訴訟爭議高

2002-05-28 07:3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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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28日訊】〔紐約時報二十七日報導/自由時報編譯〕兩年前,美國維吉尼亞州一所監獄的典獄長楊恩獲知有兩家康乃狄克州的報紙在報導中指控他有種族歧視,並且縱容獄警虐待自康州移監維州的人犯,他透過網際網路讀了這幾篇文章後,一氣之下決定告進法院。

 問題是,楊恩並非是向報社所在地的康州法院提出誹謗告訴,而是向自己所居住的維吉尼亞州法院提出告訴,但「哈特福新聞報」和「紐哈芬報刊」這兩家屬芝加哥「論壇公司」所有的報紙根本未在維吉尼亞州發行,因此維州法院應否受理此案,已在美國法律界引發司法管轄權的爭議。

 去年維州一聯邦地方法官判決,楊恩一案可在維州審理,因為維州也看得到上述報紙的網站內容,楊恩的名譽受損也是在維州發生。

 被告一方則持反對立場,目前此案已送進位於維州的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等候法官進一步裁決。

 言論自由倡議者和媒體律師擔心,假如維州地方法院判決成立,網路出版業者可能在美國任何一州,或任何可閱讀其網站內容的國家面臨誹謗訴訟,因此導致各家刊物不願再在其網站上放進任何可能冒犯到身處任何司法管轄區人士的內容。包括紐約時報、美聯社和華盛頓郵報在內的二十餘家新聞媒體公司及同業協會也都在被告答辯書中表示支持被告的立場。

 「論壇公司」律師辯稱,所有的刊物、新聞及資訊網站都有其目標讀者,上述兩家被控報紙的目標顯然設定為康州及紐哈芬地區的讀者,和維州幾乎沒有任何關連。

 但其他律師則認為,有關誹謗官司的既有法律在應用至網際網路時仍有解釋空間,因為法律認定出版者刻意傷害到攸關誹謗受害者名譽之處,也就是受害者的居住地,以及其友人讀到誹謗內容處,因此只要在網路上張貼可能涉及誹謗的文章,就足以讓原告居住地的法院取得司法管轄權。

 假如上訴法院同意維州擁有對此案的司法管轄權,地方性新聞媒體未來恐怕會對其網站內容更為謹慎,全國性新聞媒體則比較不必擔心其網站內容,因為反正全國性報紙在全國各地發行,本來就可能在其他州被告;但就連全國性報紙可能也得擔心其網站內容會遭到他國讀者控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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