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新標準法案 — 醫療保險及責任法案(HIPAA)

專訪赫里克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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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本報記者祁建平紐約訊】1996年聯邦立定了醫療保險及責任法案(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HIPAA法案要求所有採用電子方式(通過電腦計算机)傳輸醫療資料的醫療服務業﹑醫療計劃業和醫療交換業等醫療業者在交換資料的過程中採用由HH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建立的標準格式。所有醫療業者必須於2002年10月16日達到標準。

現在距離10月16日只剩幾個月的時間。為此﹐本報記者走訪了著名的赫里克(Herrick,Feinstein LLP)律師行﹐採訪了精通該法案細節﹐並幫助醫療機構實施該相關法規的安梅茨律師(Anne Maltz﹐Esq.)。以下是採訪記錄﹕

記者﹕請問HIPAA實施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HIPAA綜合性法案涉及三方面﹕(1)電子交易法規﹐(2)隱私法規和(3)安全法規。

記者﹕能詳細談談嗎﹖
律師﹕電子方面﹐所有醫療業者(醫療服務業﹑醫療計劃業和醫療交換業)的電子資料交換格式都必須於2002年10月16日達到新設定的標準﹐HIPAA為申請電子索賠建立了標準和格式。大多數醫療業者所使用的軟體必須進行重大的修改﹐員工培訓也要相應調整。隱私法規方面﹐HIPAA要求相關組織到2003年4月14日達到設定的標準。隱私標準將保護所有由醫療業者所編制或保存的私人醫療資料(口頭﹑書面和電子等)。HIPAA規定了六項新的患者權利。患者有保護病歷的權利﹑有決定是否讓醫療業者為營銷或其他特殊目的而公開醫療資料的權力等等。安全法規於1998年8月發佈﹐雖尚未最後完成﹐然而不能將其忽略﹐因為它們是維繫電子交易法規和隱私權法規的紐帶。沒有安全法規就象小心翼翼地將特殊文件歸檔卻不鎖文件櫃一樣。在實施安全法規時﹐應變程序﹑內部稽查機制﹑雇傭結束程序及完整證書是必需要考慮在內的。

記者﹕電子交易達標有無延期的可能﹖
律師﹕如果醫療業者能于2002年10月15日提交一份模擬達標計劃﹐其組織或許有資格將達標期限延長一年(到2003年10月16日)。其他關於電子簽名和指定身份識別編碼的電子標準還將陸續出臺。雖然這些法規尚未最後完成﹐但是在制訂達標計劃時﹐您必須考慮到它們的實施。

記者﹕HIPAA法規為何現在必須開始實施﹖
律師﹕因為規定的影響是深遠的﹐而達標的準備需要一段時間。電子法規要求修改諸多的軟體﹐業者還須編制達標計劃。此計劃需考慮到新患者資料的使用﹑控制和編制。業者也需準備相關手冊以及和各個合作組織之間的保密協定等。隱私權法規涉及範圍更為廣泛。您的組織在處理醫療資料的方法上須作重大的改變﹐須準備適當的達標計劃﹐其中必須考慮到培訓﹑實施和稽查方式。

記者﹕具體實施應從何入手﹖
律師﹕您的組織須要立即對資訊流程進行自我評估﹐並安排資源為法規的實施做準備。法規的實施耗資巨大。HHS預測﹐僅調整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使其符合標準﹐醫院就將花費$50,000至$500,000。此金額尚不包括履行隱私權法規所需的初期費用。履行隱私權法規的費用尚無法估計。費用可能超過電子部份﹐但是實際開銷將取決於組織的規模和複雜程度。使用現成軟體和達標指南並不能滿足要求﹐因為各組織的MIS系統﹑資訊流程以及員工情況都是獨特的﹐現成的辦法無法有效地解決須要解決的問題。法律並且要求每家醫療相關組織須有專門為其組織設計的達標計劃。

記者﹕各相關實體實施法案中的花費是否可得到政府的相應補償﹖
律師﹕目前政府並沒有任何具體補償的計劃。

安梅茨是赫里克律師行醫療法律部的專門律師﹐現為紐約州律師協會醫療信息特別委員會主席。她熟知州立及聯邦隱私法規﹐並針對HIPAA法規的實施在許多醫療部門都舉辦了講座。如果您對HIPAA法規仍有疑問﹐請與梅茨律師聯係﹐聯係電話﹕(212)592-1524﹐電子郵件﹕amalt@herrick.com。

赫里克律師行是一個具有75年歷史﹑擁有125名律師的國際律師行﹐以合理的安排紓解眾多大的國際及國內糾紛而聞名。赫里克律師行的服務項目包括﹕法律策略顧問﹑訴訟風險管理和增值機會的安排。主要服務方面包括﹕商業房地產﹑稅務﹑商業﹑電子商務﹑勞工會及立法和起訴等。例如﹐該律師行代表眾多著名銀行﹐銀行的買方﹑賣方﹔商業房地產公司﹔在業務交易方面﹐為開發業者辦理過戶﹑開發等﹔代表如飯店工會等工會組織﹔九.一一事件後﹐為遇難家庭辦理健康保險。著名的馬倫梅法官(The Honorable Milton Mollen﹐前任紐約最高法院第二部門上訴庭首席法官和前任紐約市執行市長)目前為赫里克律師行的活躍法律顧問。另外﹐宋魁文大律師(Christopher Sullivan, Esq.)是赫里克律師行的47位合夥人之一。宋律師專辦複雜性﹑高難度訴訟案件﹐並是同行與許多法官所尊重的辯論專才。宋律師精通數種語言﹑包括中文﹑法文﹑意大利文等﹐聯係電話﹕(212)592-1417﹐電子郵件﹕csulli@herrick.com。赫里克律師行並聘有中國律師﹐如有中國案件可聯係韓淑惠律師(Lana S. Han, Esq.),電話﹕(212)592-1487﹑電子郵件﹕Lhan@herrick.com。

[圖片說明]1安梅茨律師(赫里克律師行) 2.宋魁文律師(赫里克律師行) 3.韓淑惠律師(赫里克律師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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