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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資金融機構嚴重違規 刑罰伺候

2002-06-28 03:39 中港台時間|2025-10-29 04: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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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8日訊】工商時報報道﹐為適應加入世貿及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駐大陸代表機構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昨天發佈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其中並附有罰則,嚴重違規者甚至將處以刑事處分。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告,該「辦法」共六章,分別就外資金融機構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申請與設立、監督管理、終止和違規罰則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辦法」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金融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代表處,應具備「辦法」規定的具體條件。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批准。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五個或五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可申請設立總代表處。

總代表處總代表以及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適用核准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核准或取消總代表處總代表、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辦法」規定了擔任總代表處總代表、代表處首席代表應具備的具體條件。經批准設立的代表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發批准證書,有效駐在期限為六年。

「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單位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機構或其代表的外資金融機構帶來收入的協定或契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代表機構設立、終止、變更和展期應於辦理工商登記後十五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並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代表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辦法」規定,單位或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包括在固定辦公場所懸掛冠以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名稱匾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資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自該代表機構被取締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提出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其他營業性機構的申請。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從事金融業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辦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及其在內地設立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設立代表機構,比照適用本「辦法」。該法將自今年七月十八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發佈的相關法則,則同時廢止。(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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