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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美國法院的法官相對來說比較自潔,很少聽說被賄賂,與筆者從報刊讀到中國大陸和台灣等地經常爆出法官被賄賂的報導相比有天壤之別。正是因為法官們的自潔,社會也給他們崇敬的地位。法官在自己法庭裏,基本上像是「一朝天子」。法警﹑書記官﹑秘書﹑律師和當事人等,都在他的面前恭敬嚴肅﹑十分禮貌,絲毫不敢流露半點不敬之意。
筆者曾在庭審時,見到法官指責一位律師沒有穿西服上裝就同法官講話。因為那天天氣很熱,律師把上裝掛在座椅背上了。同時筆者也注意到,在整個庭審中,那位律師非常有經驗,有時他的庭審程式知識超過該法官,故那位法官有機會時就修理他一下,以顯示他在他的法庭上的絕對權威。
今天案例中的上訴者,是一位刑事案中的被告,在一次出庭時向法官談完他的三個輕罪控告後被法官命令重新收押回監時,因為用下流話咒罵法官,法官立即命令法警把他押回被告席。在該被告被訊問「你還要說甚麼﹖」時,他幾次重複罵法官的話,所以法官連續罰被告七次「藐視法庭罪」,並判每一次坐牢30天,共計210天。於是被告以民事訴訟法第78章法官濫用權力為由,要求上訴法庭撤銷「藐視法庭罪」的判決。
紐約州第一中級上訴法庭寫道﹕「尊嚴﹑秩序及禮貌是法庭管理不可缺少的,那些對法庭尊嚴不屑一顧的行為或影響法庭正常工作的行為,都可受到法庭的直接懲罰。本案上訴者對被抱怨的法官連續使用下流詞語,構成公然和冒犯的不規矩行為,以至於不要任何警告,即可對其蓄意藐視法庭行為做出懲罰。
但是第一中級上訴法庭又指出﹕「藐視法庭罪是一非常極端的補救辦法,所以一定嚴格地按照程式來執行。在按法律直接審判時,一定要給被告一個合理的機會,來陳訴他的辯解,或者辯解減輕他的不當行為。本法庭面對的法庭記錄顯示,在懲罰被告時,法官沒有在公開法庭裏提供被告上述的辯解機會。另外,我們認為這是一次事件,而不是七次事件,雖然是公然的藐視行為,但是該法官不該罰七次,而應該罰一次。
第一中級法庭把案子發回,讓下面法庭給被告辯解的合理機會,以減輕對他的不當行為的懲罰。上訴法庭顯然認為下面法官有些意氣用事,坐牢210天是懲罰過重。筆者認為上訴法庭是對的。
筆者每天幾乎要出入法庭,有時也會碰到意氣用事﹑不講道理的法官用不當的懲罰辦法,來逼迫律師接受他的建議。即使律師知道一旦上訴就會被推翻,而且他們也不可能為每一個細小的錯誤而上訴,因此有時只能在衡量上訴的費用和不合理的要求下屈服而已。在這個甚麼都是以做生意盤算來衡量每一件事的社會裏,很少有人是為了爭一口氣而把官司打到底的。
原案請查﹕Roajas V. Recant,_ A.D.2d_ (1st Dep’t April 14,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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