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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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美国法院的法官相对来说比较自洁,很少听说被贿赂,与笔者从报刊读到中国大陆台湾等地经常爆出法官被贿赂的报导相比有天壤之别。正是因为法官们的自洁,社会也给他们崇敬的地位。法官在自己法庭里,基本上像是“一朝天子”。法警﹑书记官﹑秘书﹑律师和当事人等,都在他的面前恭敬严肃﹑十分礼貌,丝毫不敢流露半点不敬之意。
笔者曾在庭审时,见到法官指责一位律师没有穿西服上装就同法官讲话。因为那天天气很热,律师把上装挂在座椅背上了。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在整个庭审中,那位律师非常有经验,有时他的庭审程式知识超过该法官,故那位法官有机会时就修理他一下,以显示他在他的法庭上的绝对权威。
今天案例中的上诉者,是一位刑事案中的被告,在一次出庭时向法官谈完他的三个轻罪控告后被法官命令重新收押回监时,因为用下流话咒骂法官,法官立即命令法警把他押回被告席。在该被告被讯问“你还要说什么﹖”时,他几次重复骂法官的话,所以法官连续罚被告七次“藐视法庭罪”,并判每一次坐牢30天,共计210天。于是被告以民事诉讼法第78章法官滥用权力为由,要求上诉法庭撤销“藐视法庭罪”的判决。
纽约州第一中级上诉法庭写道﹕“尊严﹑秩序及礼貌是法庭管理不可缺少的,那些对法庭尊严不屑一顾的行为或影响法庭正常工作的行为,都可受到法庭的直接惩罚。本案上诉者对被抱怨的法官连续使用下流词语,构成公然和冒犯的不规矩行为,以至于不要任何警告,即可对其蓄意藐视法庭行为做出惩罚。
但是第一中级上诉法庭又指出﹕“藐视法庭罪是一非常极端的补救办法,所以一定严格地按照程式来执行。在按法律直接审判时,一定要给被告一个合理的机会,来陈诉他的辩解,或者辩解减轻他的不当行为。本法庭面对的法庭记录显示,在惩罚被告时,法官没有在公开法庭里提供被告上述的辩解机会。另外,我们认为这是一次事件,而不是七次事件,虽然是公然的藐视行为,但是该法官不该罚七次,而应该罚一次。
第一中级法庭把案子发回,让下面法庭给被告辩解的合理机会,以减轻对他的不当行为的惩罚。上诉法庭显然认为下面法官有些意气用事,坐牢210天是惩罚过重。笔者认为上诉法庭是对的。
笔者每天几乎要出入法庭,有时也会碰到意气用事﹑不讲道理的法官用不当的惩罚办法,来逼迫律师接受他的建议。即使律师知道一旦上诉就会被推翻,而且他们也不可能为每一个细小的错误而上诉,因此有时只能在衡量上诉的费用和不合理的要求下屈服而已。在这个什么都是以做生意盘算来衡量每一件事的社会里,很少有人是为了争一口气而把官司打到底的。
原案请查﹕Roajas V. Recant,_ A.D.2d_ (1st Dep’t April 14,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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