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遞解令需報到者 聯邦國安部擬限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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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美國國土安全部(DHS)17日宣布一項擬議的規定,對那些已拿到最終遞解令、但暫時從移民監中獲釋而被要求到移民法庭報到的人,取消他們的工作許可,除非被國土安全部確定其遞解出境是不可行的、或者在經濟上有需要工作的必要性。

美國國土安全部表示,根據「監督令」(order of supervision ,OSUP),對於那些已被發放最終遞解令,但因沒有護照或旅行證件而無法離開美國的人,他們從移民監中被暫時釋放,被要求在指定時間向美國國土安全部報到,直到他們取得從美國遞解出境所需的旅行證件。頒布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美國勞工,加強移民執法。

美國移民局負責政策的副局長約瑟夫·・艾德洛(Joseph Edlow)表示,將就業福利給予那些被美國政府勒令遞解的外國人,會破壞法治,削弱國土安全部的執法力度和遞解行動。該規則將有利於消除外國人進入美國後滯留打工,且不配合取得旅行證件返回原籍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規,被簽發最終驅逐令的外國人若暫時被釋放,一般都有資格獲得「工作許可」(EAD)。有些人便利用「工作許可」不離開美國,不配合取得離開美國的旅行證件;他們在等待遞解的過程中,使用了大量政府資源。這項擬議的規則,將針對根據「監督令」從移民監釋放出來的外國人,其就業許可的有效期限制為一年,無論「工作許可」是新申請還是續期。

根據提議的規則,只有小部分能夠證明將其遞解出美國是不可行的外國人,才有資格續簽工作許可。美國國土安全部表示,因所有被國土安全部要求旅行證件的國家都拒絕簽發此類證件;另外,還要確定這些人在經濟上是否有就業的必要性。

在裁定是否給予工作許可時,會考量:1. 遵守監督條件的情況;2. 犯罪歷史,包括但不限於從移民監釋放後的任何刑事逮捕、指控或定罪。「工作許可」僅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續簽:1. 滿足上述例外的條件;2. 證明經濟上有必要性;3. 可證明其適用於適當的裁量權;4. 受僱於國土安全部「就業資格驗證系統」(E-Verify)中信譽良好的公司。該擬議的規則在11月19日的聯邦公報中發布,有60天的收集意見期。◇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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