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17號公投案:給重罪假釋犯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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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08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梅編譯報導)11月大選,須全民投票表決的有12個議案。其中,Prop.17欲給判重罪假釋的人投票權,改變立法影響深遠。

Prop.17如何改變憲法?

1974年,加州憲法修訂後的第二條第4節規定:精神不健全、因判重罪而被監禁或假釋的人,無投票權。而Prop.17規定,假釋期間可以投票,並且增加了:在監獄服刑喪失投票資格的,服刑期滿後可恢復其投票權。

該議案的財政影響包括:每年將增加幾十萬縣級選民登記和選票材料費;州政府一次性增加幾十萬更新選民卡和系統費用。

全美範圍內,有18個州規定因判重罪而被監禁、假釋和緩刑的人沒有投票權;7個州規定,犯某些重罪的不能恢復投票權;還有3個州規定,重罪犯永遠不能恢復投票權。

支持方

Free the Vote CA已註冊為議案支持組織,目前無資金注入。民主黨國會參議員賀錦麗(Kamala Harris)列於首位,她剛被拜登挑選為副總統搭檔。此外還有加州眾多民主黨的議員和兩個組織。

提案作者Kevin McCarty表示:「假釋不是懲罰,而是幫助人們重新融入主流,假釋者可以工作,納稅和養家糊口。」司法倡議(Initiate Justice)執行董事Taina Vargas-Edmond說:「取消投票權不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而是要改變懲罰性的司法體系,它奪走了邊緣人群的政治力量。」

反對意見

加州參議員Jim Nielsen說:「我們在這裡談論的是犯下謀殺、故意殺人、強姦、雞姦的罪犯,有些重罪在假釋中完成部分刑期。」

加州誠信選舉計畫(The Election Integrity Project California)提供證據指出:「議案試圖將美國人權中最基本和最寶貴的投票權,交給那些未償還其罪行的人。罪犯在假釋中並未重獲自由,也沒有成為社會正式成員的特權,其所有權和人身自由仍受嚴格監控和限制。」

何謂重罪?

加州重罪罪行包括白領犯罪和大部分暴力犯罪。白領犯罪包括賄賂、欺詐、僞造、身分盜竊及計算機犯罪等。其它列入重罪的罪行還有製造、銷售及持有毒品;性虐待、性攻擊、虐待兒童等。此外,還有綁架、謀殺、縱火等罪行。◇

責任編輯: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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