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憲法思想基礎之七:西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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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19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本系列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討論了四位重要的希臘思想家對美國憲法的影響。計劃中還將介紹一位希臘人,即傳記作家普魯塔克(Plutarch)。然而,按照時間順序,本篇需要先轉向一位羅馬人。

馬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是西方歷史中的一個關鍵人物。他的著作是美國建國時期教育的核心。西塞羅思想反映在他或是他的繼承者著作中,強烈影響著18世紀的政治和倫理。

公元前106年1月3日,西塞羅於出生於意大利阿爾皮努姆(現在的阿爾皮諾)一個貴族家族的支系。「馬庫斯」是他的本名,「圖利烏斯」是他的家族名稱,而「西塞羅」是他家庭的分支名稱。美國開國元勛經常稱他為「圖利」(Tully),是「圖利烏斯」的英語化叫法。

西塞羅是一個早熟的青年。普魯塔克說,在學生時代,「西塞羅就表現出天賦異稟,在他的同伴中名聲鵲起,所以他的父親經常去學校,親自感受同學們對西塞羅機敏、智慧的讚美。」

他的父母很重視他的天賦,先後讓他在羅馬和雅典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服完一年的義務兵役後,他回到羅馬開始他的職業生涯,並成為了他的家族中第一個在首都贏得高級職位的人。正如羅馬人所說,他是一個新人,一個「新面孔」。

公元前81年,西塞羅開始在法庭上的辯護工作。公元前76年,他贏得了他的第一次公開選舉,出任下一年的quaestor(財務官員)。元老院指派他協助管理西西里省的國家資金。

在西西里島,他以能幹和誠實而聞名。幾年後,這種聲譽讓西西里島的領導人,指定他作為首席檢察官起訴蓋烏斯‧維勒斯(Gaius Verres),後者在其擔任省長時曾掠奪該島。西塞羅贏得了對韋爾雷斯的起訴,因此名聲大噪。他的起訴演說詞,即「In Verrem」(反對維勒斯)經常出現在歐洲和美國的課本中。

公元前64年,經過中級職務歷練,西塞羅被選為兩名執政官中的一位,就任公元前63年的羅馬共和國的行政長官。

在擔任執政官期間,西塞羅揭露並粉碎了一個名叫盧修斯·塞爾吉烏斯‧卡塔利納(Lucius Sergius Catalina,英語中稱為喀提林「Cataline」)的無恥政客領導的叛亂。西塞羅反對卡塔利納的演說也成為歐美教育中的經典課文。

公元前51—前50年期間,西塞羅擔任小亞細亞南部(土耳其)奇里乞亞(Cilicia)省的省長。他在擔任執政官和這個省長後再沒有擔任行政職務,他更願意靠威望和說服力來領導元老院。

公元前46年,尤利烏斯‧凱撒(Julius Caesar)成為羅馬世界的主人,但在公元前44年被暗殺。西塞羅在這次暗殺中沒有發揮作用,但此後不久他發表了一系列著名的演講(Philippics,14篇譴責馬克·安東尼的演講),警告元老們注意凱撒的夥伴馬克‧安東尼的野心。這些演講日後為西塞羅惹下殺生之禍。在與凱撒的繼承人屋大維(後來被稱為奧古斯都大元帥)進行談判時,安東尼堅持要處決西塞羅。公元前43年12月7日,安東尼派出的士兵殺死了他。

西塞羅的作品

西塞羅精心修飾和出版了他的每篇演說,其中有52部作品存世。此外,他還著有一系列的學術書籍和論文。它們涉及神學、演說、責任、道德、老年、政治學和其它主題。雖然他的作品相當多是原創的,但西塞羅寫作的重點是將希臘的哲學思想翻譯成拉丁文,以使羅馬人從中受益。

羅馬在西歐的統治崩潰後(一般認為是在公元476年),拉丁語仍然是學習和教育的通用語言,這一地位一直保持到18世紀。當古希臘原著在西歐佚失後,西塞羅的著作有助於維持古希臘經典的傳承。

他有三本對制憲者們特別有用的書:《論法律》(De Legibus)、《論責任》(De Officiis)和《論共和國》(De Republica,或字面意思是《關於人民的事務》)。不幸的是,美國開國元勛們只有《論共和國》的片段——該書的大部分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已經遺失。這些片段是來自後來的學者,特別是希波的聖奧古斯丁(公元354—430年)著作中的引文或轉述。

1820年重新發現了《論共和國》的主要部分,但為時已晚,無法影響到美國憲法的制定。

約翰‧亞當斯對西塞羅的追捧

在制憲會議上流傳的約翰‧亞當斯關於共和制政府調查報告第一卷中,大量引用了《論共和國》的片段。這些片段中包涵了西塞羅的一些見解:

• 法律建立在正義之上,沒有正義的地方就沒有法律。
• 一個國家(民眾)不僅僅是大量的個人,而是一個基於共識的聯盟。
• 最好的憲法混合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元素。
• 上層、中層和下層階級的和諧就好比音樂會上樂器的融合。
• 非混合的政府會向腐敗蛻化,尤其是暴政。暴政不是真正的共和制,因為共和制屬於人民,而在暴政中,一切都屬於統治者。

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憲法辯護》(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中,亞當斯繼續引用西塞羅的著述支持他的觀點,即在一個混合政府中,貴族利益應該由元老院來代表。

這些主張大多為美國制憲者所贊同。

憲法中源於西塞羅的條款

西塞羅的觀點不僅影響了制憲者。他的觀點也反映在憲法的一些具體條款中。這些條款有:

• 將政府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部分,各部分之間相互制約(第一條和第二條)。
• 國會擁有「宣戰」的權力,西塞羅認為這是捲入大多數武裝衝突的必要前提(第一條,第8節,第11款)。
• 第一條中對溯及既往的法律禁令(第9節第3款和第10節第1款)。
• 對財富再分配和取消債務的限制,特別是在第一條第10節。
• 促進「公信力」理想的條款,即政府官員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自己服務,如第一條第8節第1款,旨在只批准為「大眾福利 」而不是為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徵稅(pdf)(pdf)。
• 促進政府公正行事的「公信力」理想條款(例如,第一條第9節第6款)。
• 第八修正案,禁止超過與犯罪相稱的刑罰。

下一篇文章

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將討論亞當斯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解釋西塞羅思想時犯的一個錯誤。然而,文章的大部分內容聚焦於制憲者如何利用西塞羅的名聲和引用其著作的。

前文請見: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一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二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三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四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五

【名家專欄】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之六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7: Cicero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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