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評論

【名家專欄】美憲法思想基礎十五:哈林頓及西德尼

詹姆士‧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左)和阿爾格農‧西德尼(Algernon Sidney,右)。(Archive Photos/Getty Images)

【大紀元2023年05月20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17世紀,已有六百多年君主制歷史的英國,一度與共和主義打得火熱。從1649年到1660年,英格蘭至少在理論上建成了一個共和政體。國王查理一世被處決,英格蘭成為「護國公」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領導下的「共和國」。然而,在克倫威爾死後不久,一個「非常國會」(Convention Parliament)邀請已故國王的兒子查理二世登基,英格蘭的共和主義實驗畫上了句號。

這一時期出現了一批希望英國永久成為共和政體[或「聯邦」(commonwealth)]的意見領袖。歷史學家卡羅琳‧羅賓斯(Caroline Robbins)把他們稱為「英聯邦人」(Commonwealth Men),在她歸入該類別的人中,最為美國開國一代所知的是詹姆士‧哈林頓(James Harrington)、阿爾格農‧西德尼(Algernon Sidney)、約翰‧洛克(John Locke)和艾薩克‧牛頓。

這四個人中,哈林頓和西德尼比較敢言,因此受到磨難。洛克和牛頓即使真的是共和主義者,也沒敢明說,但他們以其它方式影響了政治思想。本文討論哈林頓和西德尼,下面兩篇文章將討論洛克和牛頓。

詹姆士‧哈林頓

詹姆士‧哈林頓於1611年1月7日出生在英格蘭的北安普敦郡,年少時就才華出眾。他在牛津大學學習了兩年,但沒有獲得學位。此後,像本系列中介紹的許多其他人物一樣,他四處遊歷,訪問了荷蘭、丹麥、德國、法國、瑞士和意大利。

在某個時候,他遇到了國王查理一世。國王頗有智慧,儘管哈林頓是共和主義者,但國王還是喜歡與他交往,兩人成為朋友。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處決前,哈林頓因這種友誼被短暫監禁。

隨後的克倫威爾政權不喜歡哈林頓,他的主要著作《大洋國》(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因此差點夭折。(查理二世登基後的)1660年代初,哈林頓被再次監禁,這導致他健康狀況惡化,並於1677年在威斯敏斯特(現在是倫敦的一部分)去世。

《大洋國》

哈林頓除了《大洋國》以外,還有其它著作,但這是他的成名作。該書講述了烏托邦式的「大洋國」(Oceana,幾乎不加掩飾地寓指英格蘭)的故事,這個「大洋國」政府是哈林頓心目中的理想形式。

普通讀者可能會覺得《大洋國》極其乏味,難以理解,有時還很荒唐,但是開國元勛們從中獲得了如下幾點要義:

大洋國是一個「法治帝國,而不是人治帝國」。它確保法律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君主或貴族精英的利益。在哈林頓看來,具有一個符合公共利益的法治政府是建立一個共和國的必要條件。

大洋國採用了混合政府,有兩院制的立法機構、行政官和法官。哈林頓認為,權力來自於土地所有權,所以大洋國的法律確保了土地所有權不能過於集中,沒有個人或團體可以擁有太多田地。

哈林頓寫道,三分之一的人口具有高於平均水平的智力,構成一個「天然貴族」階層。在大洋國,這個階層的人占據了參議院,儘管他們是由普通選民選出的。下院,即議會,則通過選舉產生來反映廣大民眾的意見。

我的一些讀者可能知道這樣一條規則:當人們分享蛋糕時,切蛋糕的人不應該是選擇蛋糕的人(當我們的女兒們還小的時候,我的妻子就教給了她們這個規則)。《大洋國》有一段最著名的話,說明了該國的立法機構建立在同樣標準之上。哈林頓認為,如果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它就會變成專制暴政。因此,《大洋國》採用了兩院制,參議院辯論並推薦擬議的法律(它分蛋糕),但由議會「選擇」是通過還是拒絕參議院的提案。

行政官負責執行法律。雖然有法官,但(擁有終審權的)最高法庭是立法的議會。這與英國的做法不同,在英國,2009年前的上議院(而不是下議院)是擁有終審權司法機構中的一個。

憲法辯論中哈林頓的影響

在開國一代中,大家都知道哈林頓,但在制憲會議上沒有討論過他的觀點,隨後的批准辯論中也較少提及,但對哈林頓大多是一種尊重的態度。就在制憲會議召開之前,一位自稱「外國觀察家」(Foreign Spectator)的賓夕法尼亞州作家建議代表們應當考慮哈林頓等人的想法。而在大會休會後,另一位賓夕法尼亞州作家[自稱「瑪潔里」(Margery)]稱讚代表們制定了一份符合哈林頓和西德尼思想的文件。

另一方面,弗吉尼亞州的資深律師埃德蒙‧彭德爾頓(Edmund Pendleton,他主持了該州的批准大會)寫了兩封信,認為哈林頓的構想有缺陷。一位自稱「美國人」(Americanus)的紐約政論家將他與柏拉圖和托馬斯‧莫爾爵士(Sir Thomas More)歸為一類,認為他們「空想的完美政府是自娛自樂,由於缺乏經驗性的知識,他們的計劃不過是浪漫的想像,是空中樓閣」。

約翰‧亞當斯對哈林頓的態度

上述情況表明,哈林頓對憲法辯論的影響不大。事實上,如果不是約翰‧亞當斯,他也不會出現在本系列文章中。亞當斯在他的百科全書式《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憲法辯護》第一卷中介紹了哈林頓,正如我在前幾篇文章中指出的,會議代表們廣泛閱讀了該書,辯論中也大量提及此書內容。

亞當斯書中有大約10頁的篇幅是直接引用的哈林頓,另外還有其它多處的引用。其中的主題包括:(1)法治的必要性,(2)政治權力伴隨土地所有權的觀點,以及(3)由土地所有者組成的國家比所有權受限制的國家更強大的觀點。但亞當斯引用哈林頓的最重要觀點是關於兩院制立法機構。

當亞當斯寫作時,聯邦立法機構是一院還是兩院,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邦聯條例》規定的國會是一院制。有三個州實行一院制立法機構:賓夕法尼亞州、喬治亞州和仍然獨立的佛蒙特州。有巨大威望、時任賓夕法尼亞州州長(president of Pennsylvania)的本傑明‧富蘭克林被認為贊成一院制。當弗吉尼亞州州長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提出一個兩院制國家立法機構的計劃時,新澤西州的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回以一項一院制的提案。

亞當斯為強調兩院制的優勢,大量使用了《大洋國》一書。他引用了哈林頓「切割和選擇蛋糕」的比喻以及哈林頓對一院制暴政危險的警告。

阿爾格農‧西德尼

阿爾格農‧西德尼出生於1622年,雖然對政治感興趣,但卻很難與人相處。他的很多時間都是在其它歐洲國家流亡中度過的。1683年,因受暗殺國王查理二世的萊伊宮陰謀(Rye House Plot)牽連,無論是否公正,他被以叛國罪審判、斬首。

檢方用他未出版的《論政府》(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作為叛國罪審判的證據。這部著作直到1698年才出版,但成為他成名的兩個原因之一。(另一個是他的拉丁文銘文,縮略後成為馬薩諸塞州的格言:Ense petit placidam sub libertate quietem,「她仗劍尋找長眠於自由之下的平靜」,又譯為「用利劍尋求和平,但真正的和平則來自自由。」)

《論政府》是對羅伯特‧費爾默(Robert Filmer,約1588—1653年)提出的「君權神授」理論的一個長篇回應。

西德尼反對暴君的革命主張為他贏得了開國一代中許多人的欽佩。約翰‧亞當斯引用了西德尼關於絕對或「純粹」民主(借用自亞里士多德的概念),以及支持混合政府的討論(來自於亞里士多德、波利比烏斯和西塞羅等人)。同樣值得一提的是西德尼對自由的定義:「自由就在於獨立於他人的意志。」

我在這篇文章中介紹西德尼,是因為人們經常把他混同於哈林頓。事實上,西德尼的觀點對美國憲法的影響不大。在批准憲法的辯論中,人們大多只是順便提到他,並且幾乎只是憲法反對者使用他的觀點,他們抨擊憲法內容沒有遵循西德尼關於年度選舉和一院制立法機構的建議。此外,一些評論家(他們同樣幾乎全是憲法的反對者)使用了「西德尼」、「西尼」(Sydney)或「阿爾格農‧西德尼」為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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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5: James Harrington, With Comments on Algernon Sidney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