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1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近來共諜案引發社會關注,國防部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現役軍人以言語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王定宇等人則提案,若以言語、舉動、文字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定宇等人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明訂,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說明提到陸軍前上校向德恩穿軍服簽「投降承諾書」效忠中共案,並指出,向德恩長期在作戰部隊服務,時任軍中重要職務上校主任,被吸收為中共統戰細胞之後,不只可能在軍中偷渡消極不抵抗的躺平思想,更恐重創軍心士氣,然這種「約定期約投降」的行為發生在非戰時,遍查現行《陸海空軍刑法》及相關法律,對該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得據以刑事處罰之規定付諸闕如。
提案說明指出,國防部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與嚴懲此類行為,於今年3月10日公告《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欣見行政部門因應中共對我國軍人之滲透,者動提出修法因應。
不過,提案說明提到,然針對國防部所提之修正草案之內容,增訂之現役軍人對敵人表示效忠之行為,須以有無「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作為構成本罪成立與否之要件,且其修法說明,竟以軍人對國家之效忠義務有表意自由,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實難同意。
提案說明指出,軍人無論平戰時、軍階高低、文武職,依相關法令對國家有效忠之義務,並無任何其他表意自由之空間。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係基於法律規定,對此法定義務軍人實無任何表意自由,軍人如對效忠國家有所疑義,已經構成其不適任之理由,更何況是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
提案說明表示,無論平、戰時均為「降敵」之行為,屬於軍人國家忠誠義務重大之違反,如有致生軍事上不利益於國家者,應依同法第十九條論處,所以提出對案以俾該法修正之周延。◇
責任編輯:陳玟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