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秀媛台灣基隆報導)基隆地方法院16日宣判大日公司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事件敗訴,法院未認可大日公司主張優先締約權存在。
基隆市政府辦理「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優先定約程序,係依據促參法、契約規定,並參依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優先定約作業指引」規定辦理。
有關大日公司於112年7月28日提報優先定約申請後,仍未完成優先定約文件(資產清冊未含商場、近3年財務狀況不明及未完成建物登記等),明顯不符法令規定及優先定約資格,故其喪失優先定約資格依法有據。且查大日公司於112年11月14日向財務部提出第二次優先定約之履約爭議調解案,業由財政部於113年1月8日通知不予受理。
另因大日公司前於111年7月及8月期間,受基隆地檢署及廉政署搜索,後經基隆地檢署對大日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提起公訴,亦顯見其履約能力存有疑慮。
本次基隆地院判決原告(大日公司)敗訴,也說明法院未認可大日公司主張優先締約權存在,更顯示基隆市政府不讓大日公司優先續約,為有理由。有關基隆地院宣判本案訴訟結果,市府尊重法院判決,也當依法持續爭取市民最大權益,避免市有財產遭受侵害。
責任編輯:陳玟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