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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雷達測速快33公里提告 法院認設備可能異常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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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改寫報導)台塑汽車貨運公司關係企業六輕貨運公司葉姓司機,駕駛半拖車行經限速90公里路段時,遭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05公里,開罰3,5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張依行車器錄器、行車紀錄紙(大餅)顯示,當時時速僅有72公里。法官認為,雷達測速有誤判前例,撤銷罰單。

葉男2022年7月某日晚間駕駛營業用半拖車,行經台南市北門區台61線279.9公里處時,被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05公里,超過該路段限速90公里,拍照採證,遭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隊員警逕行舉發,開罰3,5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葉男主張,依行車紀錄器顯示,他當時的車速只有72公里,從畫面也可見,從台61線280公里處行駛至279.9公里處歷經約5秒,換算行車速度亦為每小時72公里,而行車紀錄器經檢驗合格,顯見他並未超速;他擔任職業駕駛員以來,也從未有過因超速而被裁罰的紀錄。

葉男強調,他所駕駛的車輛是六輕貨運公司營業車,公司為了符合法定重車速限,會在車輛裝載控制車速的裝置,使用電控引擎,並以電腦程式控制,以確保車速不會超過90公里;該裝置是由公司的工務單位安裝,司機無法自行解除程式或修改速限。該程式是由荷蘭DAF公司提供,台塑貨運公司為台灣總代理,在歐洲也行之有年。

葉男提到,該車輛也有行車紀錄紙,利用轉速來推算紀錄車輛的行車速率,台塑貨運公司相關企業的車輛行車紀錄紙與一般行車紀錄紙不同,是電子式配合機械,並採外國原裝進口,為了控制司機不超時工作,所以紀錄紙是連續的,不會被覆蓋,也無法變造或修改,可證明他並無超速。

此外,葉男也以過去案例指出,台塑公司曾有司機時速76公里,卻被誤判為130多公里遭裁罰,該案也是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裁決機關,後來該案舉發機關調查結果,認定因違規照相機器反射節面過大,造成雷達測速誤判,故建議該案裁決機關予以撤銷免罰。

裁決機關高市府交通局辯稱,警員採證使用的雷達測速儀,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合格。雷達測速儀是利用雷達波以偵測移動物體速度的原理,當無線電波行進過程中遇有物體時會被反射,反射回來的電波頻率及振幅會隨所遇物體的移動狀態改變,可據以計算雷達波所碰撞物體的速度,當時並沒有其他車輛可影響。

高市府交通局主張,沒有積極證據顯示雷達測速儀有「暫時性短路失誤」的情況,且測速儀是採證車輛行駛時的瞬時速率,而非平均速度。況且,行車紀錄紙非由認證具有公信力之國家專責機關檢定合格;而行車紀錄器所記錄之車速,其公信力、精確度及正確性,均無法與測速專用的法定度量器相比擬,雷達測速儀的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得信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葉男所提出的「大餅」領有行車紀錄器定期檢測合格證書,且記錄紙是連續的,司機休息但車子不休息;紀錄紙也沒有覆蓋的問題,出車一次就更換一張,司機換人就更換,也會有查驗人員簽名。依一般經驗法則,查驗人員應沒有為了幫助免除3,500元小額罰單,而甘冒偽造文書罪嫌及遭台塑公司究責之理。

法官查出,雷達測速儀於雷達波不當反射時,確實可能發生誤判時速的情形,根據葉男所提的案例,測速儀受該車輛大面積平板後車廂體影響,致使雷達發射及接收電波產生干擾,導致偵測速度異常,而葉男所駕駛的車輛與該車外型、體積都大致雷同,不無發生誤判的可能。考量高市府交通局舉證未達完全可信,因此撤銷罰單。◇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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