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不满雷达测速快33公里提告 法院认设备可能异常撤罚单

人气: 36
【字号】    
   标签: tags: , , , ,

【大纪元2025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改写报导)台塑汽车货运公司关系企业六轻货运公司叶姓司机,驾驶半拖车行经限速90公里路段时,遭雷达测速仪测得时速105公里,开罚3,5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张依行车器录器、行车纪录纸(大饼)显示,当时时速仅有72公里。法官认为,雷达测速有误判前例,撤销罚单。

叶男2022年7月某日晚间驾驶营业用半拖车,行经台南市北门区台61线279.9公里处时,被雷达测速仪测得时速105公里,超过该路段限速90公里,拍照采证,遭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队员警径行举发,开罚3,500元、记违规点数1点。叶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叶男主张,依行车纪录器显示,他当时的车速只有72公里,从画面也可见,从台61线280公里处行驶至279.9公里处历经约5秒,换算行车速度亦为每小时72公里,而行车纪录器经检验合格,显见他并未超速;他担任职业驾驶员以来,也从未有过因超速而被裁罚的纪录。

叶男强调,他所驾驶的车辆是六轻货运公司营业车,公司为了符合法定重车速限,会在车辆装载控制车速的装置,使用电控引擎,并以电脑程式控制,以确保车速不会超过90公里;该装置是由公司的工务单位安装,司机无法自行解除程式或修改速限。该程式是由荷兰DAF公司提供,台塑货运公司为台湾总代理,在欧洲也行之有年。

叶男提到,该车辆也有行车纪录纸,利用转速来推算纪录车辆的行车速率,台塑货运公司相关企业的车辆行车纪录纸与一般行车纪录纸不同,是电子式配合机械,并采外国原装进口,为了控制司机不超时工作,所以纪录纸是连续的,不会被覆盖,也无法变造或修改,可证明他并无超速。

此外,叶男也以过去案例指出,台塑公司曾有司机时速76公里,却被误判为130多公里遭裁罚,该案也是提供行车纪录器给裁决机关,后来该案举发机关调查结果,认定因违规照相机器反射节面过大,造成雷达测速误判,故建议该案裁决机关予以撤销免罚。

裁决机关高市府交通局辩称,警员采证使用的雷达测速仪,是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委托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检验合格。雷达测速仪是利用雷达波以侦测移动物体速度的原理,当无线电波行进过程中遇有物体时会被反射,反射回来的电波频率及振幅会随所遇物体的移动状态改变,可据以计算雷达波所碰撞物体的速度,当时并没有其他车辆可影响。

高市府交通局主张,没有积极证据显示雷达测速仪有“暂时性短路失误”的情况,且测速仪是采证车辆行驶时的瞬时速率,而非平均速度。况且,行车纪录纸非由认证具有公信力之国家专责机关检定合格;而行车纪录器所记录之车速,其公信力、精确度及正确性,均无法与测速专用的法定度量器相比拟,雷达测速仪的准确性及正确性应值得信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酌,叶男所提出的“大饼”领有行车纪录器定期检测合格证书,且记录纸是连续的,司机休息但车子不休息;纪录纸也没有覆盖的问题,出车一次就更换一张,司机换人就更换,也会有查验人员签名。依一般经验法则,查验人员应没有为了帮助免除3,500元小额罚单,而甘冒伪造文书罪嫌及遭台塑公司究责之理。

法官查出,雷达测速仪于雷达波不当反射时,确实可能发生误判时速的情形,根据叶男所提的案例,测速仪受该车辆大面积平板后车厢体影响,致使雷达发射及接收电波产生干扰,导致侦测速度异常,而叶男所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外型、体积都大致雷同,不无发生误判的可能。考量高市府交通局举证未达完全可信,因此撤销罚单。◇

责任编辑:陈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