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8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戴德蔓台灣台北報導)內政部為防止中共藉回復台灣身分制度滲透統戰,近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未來曾因領用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者,申請回復必須具備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等具體事證;至於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政府得不予或撤銷回復台灣身分的許可。
此修法配合總統賴清德提出的「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適用對象為原在台設有戶籍,因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
草案增訂,人道考量包括當事人可能自幼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非自願喪失台灣身分,或與在台親屬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將依個案審酌許可。申請者須繳交經權責機關驗證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文件。
此外,為利審查申請人是否曾在台灣以外地區涉入重大犯罪,草案增訂須繳交由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並經權責機關或駐外館處驗證的3個月內刑事紀錄證明(未滿十八歲免附)。另應一併檢附足以證明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具人道考量的相關具體事證。
另外,草案也明定三種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情形,包括曾有或現有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或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
草案指出,危害台灣安全或損及台灣尊嚴的言行,重大違法行為如蒐集洩漏國家機密、非法代理或經銷大陸商業服務、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或損害台灣利益行為如洩漏商業秘密、破壞公共設施、煽動社會動亂等,也都應限制回復身分。
草案指出,因應中共混淆國家與身分認同的威脅,當事人如有危害台灣安全或損及台灣尊嚴言行,已逾越台灣家存續界限,應予限制;至於重大違法行為如涉蒐集洩漏國家機密、非法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商業服務、未遵守出入境管理規定等;損害台灣利益行為則如洩漏商業秘密、破壞公共設施或煽動社會動亂等,都應限制回復身分。
經許可回復台灣身分者,如涉及撤銷或廢止情形,將由移民署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目前草案公告期為十四天,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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