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8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中報導)律師蔡昆洲揭露,他13日在台中地方法院開庭時,對造辯護人竟是「中國律師」,這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對此,台中地院聲明,審判長當庭並未許可該名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台中地檢署表示,因涉嫌違反《律師法》,已主動分案偵辦。
蔡昆洲13日在網路社群平台發文指出,他當天在台中地院開庭時,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他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他質疑,如果對造是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才委任中國律師來台開庭,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若開此先例,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
蔡昆洲強調,《律師法》有明文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則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而中國律師既非台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若在法院代理訴訟恐已屬違法執業,「這不是個案,而是台灣律師制度底線被挑戰的警訊」。
台中地院14日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若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但不具律師資格,而被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如經審判長許可者,也可例外受任為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3款所明定。
台中地院說明,這起案件的被告是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劉姓中國人士為訴訟代理人,劉男並於第一次言詞辯論開庭時,表明以受僱於被告法務的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但他卻未能提出相關佐證,因此審判長並未許可,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的事項,命劉男補正資料,並未進行訴訟審理程序。
對此,台中地檢署表示,依《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為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該名中國律師有違法犯罪嫌疑,因此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
此外,外界也質疑,這名中國律師是如何入境?移民署說明,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台灣地區進行訴訟,得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他來台時有檢附台中地院民事庭通知書等文件,通知書上還註明他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因此依法核給停留期間15天,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
全國律師聯合會則表示,經台中律師公會向蔡昆洲查證,中國律師向法官請求以奧地利公司「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蔡得知對方身分及國籍後當庭異議;雙方在法庭上爭辯後,法官並未同意讓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接受由他擔任奧地利公司在台文書送達代收人。全律會強調,中國律師來台執行律師業務是不可行的,絕不合法。◇
責任編輯:唐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