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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惊见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公司法务身份未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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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中报导)律师蔡昆洲揭露,他13日在台中地方法院开庭时,对造辩护人竟是“中国律师”,这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对此,台中地院声明,审判长当庭并未许可该名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台中地检署表示,因涉嫌违反《律师法》,已主动分案侦办。

蔡昆洲13日在网路社群平台发文指出,他当天在台中地院开庭时,惊见中国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他当庭反对,对方却辩称“法律又没禁止”。他质疑,如果对造是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才委任中国律师来台开庭,等同否认我国法律与制度的独立性,严重冲击司法主权,若开此先例,不只侵蚀本土律师专业,更威胁司法安全与国家安全。

蔡昆洲强调,《律师法》有明文规定,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必须具备台湾律师资格;外国律师则须经许可,且不得代理适用台湾法律的诉讼。而中国律师既非台湾律师,也不是法律承认的外国律师,若在法院代理诉讼恐已属违法执业,“这不是个案,而是台湾律师制度底线被挑战的警讯”。

台中地院14日指出,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委任律师为之;若受雇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但不具律师资格,而被委任为诉讼代理人者,如经审判长许可者,也可例外受任为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此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第2条第3款所明定。

台中地院说明,这起案件的被告是奥地利公司,具状委任无台湾律师资格的刘姓中国人士为诉讼代理人,刘男并于第一次言词辩论开庭时,表明以受雇于被告法务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他却未能提出相关佐证,因此审判长并未许可,并就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事项,命刘男补正资料,并未进行诉讼审理程序。

对此,台中地检署表示,依《律师法》规定,在中华民国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取得律师资格者,为外国律师,非经法务部许可并于许可后6个月内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该名中国律师有违法犯罪嫌疑,因此已主动分案,指派检察官积极查办。

此外,外界也质疑,这名中国律师是如何入境?移民署说明,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因民事诉讼经司法机关通知须进入台湾地区进行诉讼,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他来台时有检附台中地院民事庭通知书等文件,通知书上还注明他是被告诉讼代理人,因此依法核给停留期间15天,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

全国律师联合会则表示,经台中律师公会向蔡昆洲查证,中国律师向法官请求以奥地利公司“法务”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蔡得知对方身份及国籍后当庭异议;双方在法庭上争辩后,法官并未同意让中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接受由他担任奥地利公司在台文书送达代收人。全律会强调,中国律师来台执行律师业务是不可行的,绝不合法。◇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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