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莊璦筠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將其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本次修法是自2002年後最大幅度修法,管理範疇擴大到產品的全生命週期,包含設計、生產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管,還建立沙盒機制。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至少每5年檢討1次。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2年,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整體之1/4。
關於綠色設計,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原則,內容包括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的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的再生粒(材)料等6類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綠色設計原則的內容、項目等,訂定綠色設計準則。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並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發給循環標誌。
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的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本法資源循環各項措施,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
三讀條文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計畫得附加實驗時間、範圍、規模、方法、監測、通報、返還獎勵或補助、限期改善或停止實驗、廢止核准及其他附款一併納入核准事項,事業應依核准內容執行。
至於罰則,若違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違反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等規定,處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