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報導)犯下2022年康健生技公司槍擊4死案的兇手李鴻淵,一、二審法院判處他3個死刑,歷經憲法法庭做出「憲判字第8號判決」,最高法院2025年5月間發回更審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無法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有永久與世隔離必要,24日宣判,仍處3個死刑。
一審判決指出,男自行臆測康建公司對他職場霸凌,不當與他生活上的不順遂連結,無端殘忍殺害賴敏男胞弟、時任園藝課長劉慶杉、擔任公司經理的賴敏男女兒賴彥妤、康建公司行政主任張女等4人,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揭示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判處3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殺人未遂判刑13年,合併應執行死刑。
二審台中高分院審酌,李男蓄意有計劃性進行複次之殺人重大犯罪,並均採行刑式之手法,持槍直接朝多名死者之頭部射殺,手段凶殘,視人命於草芥、目無法紀,核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鑑定報告顯示他沒有教化可能性,仍判他死刑。
上訴三審後,時逢憲法法庭審理死刑釋憲案,最高院針對李男殺害賴男胞弟的無期徒刑、殺害賴男未遂的13年徒刑、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2罪各6年、8年,以及妨害自由判刑1年等部分,駁回上訴先行定讞,目前已入監服刑。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再次進行鑑定、未依各罪個別逐一量刑,撤銷發回。
更審期間,台中高分院對李嫌進行教化可能性鑑定,報告顯示他有復歸社會可能性。但檢方認為,鑑定報告在方法、依據、素材、效期上都有缺陷,主張揚棄。
更一審審酌,李嫌所犯3件殺人罪,皆以「行刑式槍決」手法執行,屬極端殘忍犯罪,完全符合憲法法庭所稱「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而關於他的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部分,都無從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且無從合理期待他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
經合議庭3名法官評議後,一致決定仍判處李嫌3個死刑,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黃靖閔指出,判決結果讓家屬有部分的情緒安撫作用,符合被害人家屬及目前國人對於重大犯罪死亡案件應判處死刑的人民法律情感,也符合憲法法庭「113(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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