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梅綜合報導)美國建國250周年即將到來,南加州橙縣的無黨派民間組織「USA250-OC」從去年開始推廣「250秒」歷史回顧活動,即在會議開始或結束時利用幾分鐘時間,分享一個與美國建國相關的小故事。您知道開國元勳們為什麼在《憲法》簽署後,還要增添《權利法案》嗎?

批准《憲法》
「USA250-OC」網站第18篇「250秒」故事題為《從「反對」到「贊成勝出」》(From “No” to “the Ayes Have It”)。
1787年夏天,來自12個新獨立州的代表們在4個多月裡激烈地討論自由的意義、政府權力平衡以及代議制民主的未來等議題,最終形成了至今仍影響美國政府運作和公民生活的《憲法》。諸如,應確立強有力還是弱勢的行政權;小州和大州是否享有同等待遇;聯邦政府是否擁有徵稅權等等,但代表們迴避了奴隸議題,因為可能加劇各州分歧,導致聯邦無法成立。
當年9月17日,81歲的本杰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準備了演講稿,由賓州代表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代為宣讀。開篇中寫道:「我承認,憲法案中尚有幾處內容我現在不贊同,而且不確定將來是否會贊同……但這套體系能如此接近完美,令我驚歎不已……我同意這部憲法案,因為不指望還能有更好的方案,也不能確定它不是最好的。」他提議各州在場的代表一致同意簽署憲法案。
制憲會議祕書威廉·杰克遜(William Jackson)的官方記錄僅提到各州均投了「贊成票」,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第四任美國總統)的筆記中提供了細節:「除倫道夫先生、梅森先生和格里先生(詳後)拒絕簽名外,其餘(39名)代表均簽署了憲法案,大會在當天閉幕。」
弗吉尼亞州代表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拒絕簽署令人意外,因為新《憲法》大量參考其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Virginia Plan),他還是起草憲法初稿的「細節委員會」成員。在簽署前一週,他宣布了對最終草案的12條異議,並表示如不能修改,他「將不得不對整部憲法案持反對意見」;但大會沒做修改。
來自馬薩諸塞州的埃爾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是制憲會議中最活躍的一員,他曾主持提出「大妥協」(Great Compromise)方案的會議,從而挽救了瀕臨破裂的制憲議程,但他對最終草案也有多項異議。在閉幕前5天,格里提出動議擬增設《權利法案》,弗吉尼亞的喬治·梅森(George Mason)附議,但未能通過。兩人均對《憲法》投了反對票。
(註:「大妥協」方案確定了美國的兩院制,即不論人口多少,每州有2名參議員;而眾議員人數按人口分配等等。)
1788年2月,馬薩諸塞州召開會議時已有5個州批准《憲法》。在格里的推動下,該州在批准《憲法》的同時提出修正案,其中許多內容涉及在國家層面的權利。
6月,弗吉尼亞州召開會議,倫道夫此時已轉為《憲法》的堅定支持者。他解釋,「我對憲法案仍有異議」,但鑒於已有8個州批准《憲法》,而再有1個州批准即可生效,問題已變為「是聯合還是分裂的抉擇」。(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憲法》)
作為《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起草者,梅森堅持認為,必須制定國家層面的《權利法案》,以保護個人權利免受政府權力的侵害。他起草了一份文件闡述對《憲法》的異議,後成為「反聯邦黨人」(Anti-Federalist)思想的重要基石。儘管他在該州未能爭取到對《權利法案》的支持,但促使麥迪遜承諾在第一屆國會中起草法案。4年後,梅森最終見證了在《憲法》上增補的修正案。
增添《權利法案》
「USA250-OC」網站第6篇「250秒」故事題為《權利法案——10條還是12條》(The Bill of Rights–Ten or Twelve?)。
如果您寫信給國家檔案館,申請原始的《權利法案》副本(或上網申請),您可能對收到的內容感到驚訝,那將是12條而非10條。
麥迪遜和喬治·華盛頓等人認為,增加修正案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可能會損害人民的權利,因為已觸及政府不能對《憲法》中未明確規定之事設限的問題。康涅狄格州的羅杰·謝爾曼(Roger Sherman)指出,無需通過修正案來保護新聞自由,因為「國會的權力並不包括新聞出版」;其他人則斷言,列出受保護的權利清單可以被視為「窮盡式」的,也就是說,未列入清單的權利將不受保護。
反對者則在制憲會議及各州的批准會議上表示,《憲法》沒有充分保護人民的權利。最終,他們取得了勝利,一些州將批准憲法案的前提設定為國會承諾提出修正案,然後各州提出了120多項修正案。
1789年3月4日召開了新《憲法》下的第一屆國會,麥迪遜當選為國會眾議員,他認為自己「受榮譽和職責的約束」必須履行支持修正案的承諾。6月8日,他在眾議院推出一系列提案,經過激烈的辯論,最終在8月24日縮減至17項修正案;經參議院審議後再減爲12項,於9月25日通過。此時,修正案如果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10個州)同意,將被加入《憲法》。
9月28日,眾議院議長弗雷德里克·穆倫伯格(Frederick Muhlenberg)和副總統約翰·亞當斯均簽署了正式的12項修正案文本。而製作的13份副本則分別被送到已批准《憲法》的11個州,以及尚未批准的羅德島州和北卡羅來納州。
那麼12項修正案又如何變成10項呢?1789年11月20日,新澤西州第一個批准了修正案中的第1項和第3-12項;接著馬里蘭州和北卡羅來納州均批准了12項;但一些州如羅德島州只批准了第3-12項。佛蒙特州在1791年3月4日成為美國的第14個州,11月3日批准了12項。
到12月15日,弗吉尼亞州也批准了12項;這使得第3-12項修正案──共10項,達到了四分之三州數的門檻。如今,每年的12月15日被定為《權利法案日》;最初的這10條《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為美國公民與居民提供了人類歷史上最充分的自由和個人權利的保障。
《權利法案》第1條實際上是原來的第3項,它保障了美國人民的言論、新聞、宗教信仰及集會的自由。那麼未能通過的2項是什麼?原第1項為:每5萬人口可在眾議院擁有一名代表(差1個州數,未能通過);原第2項:禁止國會在下屆會議前提高薪酬,只有6個州批准。
1982年,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本科生格雷戈里·沃森(Gregory Watson)在準備論文時發現了薪酬提案,他認為國會未設定批准期限,在理論上可獲得批准。1992年5月7日,密歇根州成為第38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達到了所需的四分之三的多數。國家檔案館館長唐·威爾遜(Don Wilson)當日宣布該修正案獲得了批准,隨後眾議院和參議院也通過決議,承認它生效。由於沃森的決心和堅持,以及公眾要求國會對薪酬增加承擔責任,該修正案在歷經202年7個月零10天後,成為《權利法案》的第27條。◇
責任編輯:方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