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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12月施行 警察執法面臨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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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訊】(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警政署今天召開記者會宣布,攸關警察職權行使與民眾權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於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未來警察執法工作將面臨新的局面與挑戰,即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尤其實施臨檢盤查時,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須遵守一定的要件與程序,不得恣意為之。

警政署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今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但為使全國民眾與警察人員,有充裕時間瞭解其立法精神與意旨,俾能知法、守法並落實執法工作,因此該法明文規定自十二月一日施行。

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人民權益;警察實務上所使用類似「釣魚」的偵查方法,常引發爭議,該法參酌美國、日本及我國司法實務上的判例、判決見解,明文規定警察對原無犯意的人民不得實施「誘捕」行為。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若有未依規定者,人民有拒絕的權利。至於警察個別臨檢盤查人民身分,必須合理懷疑人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情況。

對公共場所、路段及設置管制站實施全面性臨檢盤查,必須經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且應以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有必要者為限。

為保障人權,對無法查證身分者,若該人拒絕回答或出示身分證明,警察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且身分一經查明後,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拖延。另外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除依前述相關規定所規劃全面性的臨檢盤查,對交通工具實施攔檢、酒測,必須該交通工具有已發生危害(例如發生車禍)或易發生危害(例如飆車)情況。

此外,民眾認為警察行使職權有侵害其利益,也可當場表示異議,並依法提起訴願及相關救濟。

警政署強調,該法施行後,警察機關除了遵守相關規定,更加嚴謹執法,也呼籲全體民眾配合警察執法作為,共同維護良好的治安環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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