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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州官放火

巍子 編撰
2003-02-1015:10 中港台時間|2025-09-2919: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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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皇帝的名字是不能隨便叫的,就是書中的文字或是公文上的文字,也绝不能有皇帝的名字或是相同的字,必須用另外的字代替,或者是缺幾筆,這就是避諱。如有違反,便是犯罪,甚至會引來殺身之禍。

當時,有一位姓田名登的州官,他也很避諱人家亂叫他的名字,和引用與其名字相同的字。他命人貼了一張告示,告示上寫著:『本官田登,奉旨來此,做了州官。查地方官員,猶如百姓父母,須知父母之名字,做兒女的應避之不呼;嗣後遇有與我諱相同之聲音,無論何人,一律不準觸犯,必須敬避。倘有抗違禁令,定當嚴辦,決不寬待!切切此佈。』

有一次,正好是正月十五,百姓依習俗照例要大放花燈,慶元宵。但是花燈的燈字卻和州官的名字同音,百姓們不敢違反禁令叫放燈,只好改叫放火。

後來這個典故世代流傳了下去,就成了一句:「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俗語。後人常引用這句俗語來形容在做同一件事上的不平等對待。其實它的原意是避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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