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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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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訊】據中央社台北六日報導,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在實體保障部分,未來公務人員受停職處分而影響俸給、晉級的情況將可減低,因為依照新修正通過法案的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予以停職處分,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的職務保障。

根據條文規定,「經依法停職的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法案進一步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

此外,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與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內涵不一致,致使判斷責任歸屬時發生疑義,新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下達的命令涉嫌違法時,負有報告義務,公務人員並得依法要求長官給予書面命令,釐清責任歸屬。

依照上項條文精神,若長官涉下達違法命令,且又拒絕給予書面命令時,則視為撤回命令,這對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態度,將有非常大的實質助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發生數起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並有患者致死後,醫院醫護人員如比照公務人員標準,當機關提供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疪,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而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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