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首頁right arrow環球right arrow文章正文

日傑尼斯社長性騷擾官司二審改判輕罰

2003-07-16 16: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人氣 93

【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菁菁東京十六日專電)「週刊文春」因報導日本傑尼斯經紀公司社長喜多川對旗下少男偶像性騷擾而被告毀謗名譽,並索賠1億7000萬日圓。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賠880萬日圓,東京高等法院十五日卻以「報導的主要部份屬實」為由,將判決改為賠償120萬日圓。傑尼斯經紀公司不服,表示將再上訴。

「週刊文春」雜誌於1999年在雜誌中 8次連載報導,傑尼斯經紀公司社長喜多川對旗下少男偶像性騷擾,並指該公司少男藝人經常在宿舍抽煙、喝酒。傑尼斯經紀公司為此訴諸法庭,告該雜誌毀謗名譽,並索賠1億7000萬日圓。

東京高等法院在約談數名該公司旗下少男後,認為少男們的供詞幾乎一致,極有可信度,因此該雜誌的報導並不違法。至於該公司旗下少男藝人經常在宿舍抽煙、喝酒一事則判其涉及毀謗名譽。最後「週刊文春」被判賠償120萬日圓,與傑尼斯索賠的 1億7000萬日圓,以及一審判決的 880萬日圓少了許多。傑尼斯經紀公司代理人表示,法院光靠書面的審理便簡單更改判決,實在不能讓人信服,將儘速提起上訴。-(完)

標籤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紀元保留刪除惡意留言的權利,包括低俗、誤導或攻擊信仰等內容
本網站圖文內容歸大紀元所有, 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轉載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