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推介一種兒子生父親的理論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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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和合思路的特點是:只會說“是甚麼”,不會說“為甚麼”,也不會說“怎麼樣”。而其中的“是甚麼”多數是閉門造車的幻覺。

下面我用事實,理論和邏輯說明和合“法制”理論是至今為止在網上網下可以看到的,思路最混亂,邏輯最荒唐,歪曲捏造事實最嚴重的政治理論文章。

[一]、和氏“法制”是思路混亂的產物

(1)、甚麼是和氏“法制”?

和合不知和氏“法制”何所指

和合自己給出的界定是:「本文討論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國家具體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說,”法制”是和”民主”一樣,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辭彙。所以,在這裏討論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會”。是象”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見和合的《法制原理》)」

“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這是和合自定的,下面就是根據這個定義作評論的。

和合說了多次,法制產生民主。其事實根據是,美國在民主建主之前已經有了法制,香港一直沒有民主但有法制。

按照和合自己“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的界定,和合說美國在民主之前、香港在沒有民主之時已經建立起一個“法制社會制度”了。那麼清清楚楚,和合說的法制社會制度就是殖民地社會制度。

請和合理清思路,想清楚了以後才回答:你的“法制社會制度”是不是等於殖民地社會?

如果和合想清楚了以後回答說:不是。

那麼,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產生民主社會制度之說就是毫無意義的假大空理論。“法制社會制度”是一種思路極端混亂、閉門造車的產物。

事實上和合已經作回答了:「是美國本來就是一個法制社會。」這個“是”的回答清清楚楚的證明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殖民地社會制度。

(2)、思路混亂的“法制產生民主”論

但是和合經常且不斷給自己的定義作出否定。即否定其定義的“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又否定其美國民主政府成立前已經建立“法制社會制度”的判斷。

請看和合是怎麼說的:「本人早就說明過,美國的新聞自由法律,就是產生於獨立革命前,所謂專制的英殖民統治時期的法庭中。也就是說,美國的法制精神,不是來源與民主,而是來源與英殖民時期的法制體系」

大家注意了,第一,和合這段話,完全沒有證明民主由法制產生,反而明明白白給大家證明了,他的“法制”是由殖民地社會制度產生的。既然和合說他的“法制”是由殖民地所產生,那麼在民主政府成立之前的美國到底是殖民地社會制度還是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

第二,和合清楚地告訴我們,他的和氏“法制”是由殖民地社會制度所生產的,這個“法制”並非指一種“社會制度”,而是一種“法制精神”、“法制體系”;即是包括立法依據的指導思想、立法程式、執法司法規則等等的法律本身制度。而不是他所說的,是一種相等于民主制度的“社會制度”。

你們看和合就是這思想混亂地把自己的法制定義打破了。

(3)、和合的“法制”只能是專制的工具。

現在我們可以再進一步看和合思路更混亂的表現。

不管和合的“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也好,是一種“法制體系”之類的法制本身的制度也吧,其實和合指的“法制”是指法律在政治領域內地位高於一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依法治國”思想。“依法治國”思想即符合民主的法治要求,也符合秦始皇、希特拉、史達林、XXX等等法西斯、專制獨裁法制的要求。

好吧,我們就從和合自己的理論中查證一下,他的“法制”到底適用于英美香港等囼家地區,還是只能適用于秦始皇希特拉等法西斯專制制度的法制。

和合的“法制”思想包括(或一致於)如下思想:

不准反對政府,特別是不准推翻政府;
內容正確和錯誤的言論是不等值的,即只有正確的言論才有言論自由權利;
言禁和封鎖訊息是正確的;
不管良法惡法都是法,都必須遵守。

以上都是和合白紙黑字公諸於網的。

但是,美英香港等,不論是民主理論還是制度實體,都與和合如上所述的“法制”思想相衝突。就是說,和合的“法制”思想絕不能適用于民主社會,包括原宗主國民主英國的香港殖民地。但是,毫無疑問,它完全適用於所有法西斯專制獨裁社會。希特拉法西斯制度可以說是和合“法制”思想的典例。所以說,和合的“法制”只能是專制的工具。

奇怪的是和合從不指其“法制”是希特拉類的法制,而多次指其“法制”是英美香港等為實例的法治。

和合思路的混亂,在這裏又見一斑。

(4)、和合從來沒有或不願或不敢回答其“法制”是如何產生的。

和合說法制先于民主並產生民主,按其定義即是說,先有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然後才產生民主社會制度。好吧,我退一步暫且同意和合的法制先于民主之說;在這個暫時同意的前提下討論。

一種制度的產生大體上的歷程是這樣的:先有人們的現實需要,因而產生與這種需要相對應的觀念,人們用這些觀念作指導,試錯性地建立起相適應的制度。民主法制理論明確無誤地指出:民主的法治是在自然法指導下人們因應現實需要建立起來的。

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是依照甚麼指導原則建立起來的?它是由誰建立起來的?
和合從來沒有或不願或不敢回答這個問題。

當人們說美國立憲人對立憲或解釋法律的觀點時,和合說這不是法律,只是立法人的意見。和合同時又說,在美國民主國會和各州民主議會通過之前的美國的憲法草案,是法律。若不然的話,美國“法制”先于美國民主就無從說起了。如果思路稍為清晰一點的話,都會明白,憲法草案是立憲者法律觀點的條文化,兩者都不是法律。現在和合毫無準則,隨意取其所需,把前者說成非法律後者又是法律。和合的思路混亂又見一斑。

法是人立的,立法者一定有一個指導原則作為立法依據。美國的立法原則就是體現在其立憲者點點中。美國立法原則是自然法則中的平等自由人權觀。

和合的“法制”有沒有立法原則呢?

有。但是他從來不談。

和合的立法原則是“唯權立法”。

“唯權立法”表現在和合不管你的權力來源是否合法,也不管你依據甚麼原則立法,更不理你立的是良法惡法,所有的都是法,都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法。這可以和合惡法亦法、不准法外進行公民抗命、不准推翻政府的判斷中可以得到反證。

唯權立法的思想不適合也不會在民主立法進程運用,它只有在法律體現統治者意志的專制制度中適用。所以,和合的理論是屬於甚麼思想體系的理論、是提供給誰用的理論自是不言而喻的事。

以上是從和合思路混亂的角度談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是閉門造車的幻象。和合若不同意,可以進行反駁。但是,反駁必須思路清晰,合符邏輯,針對別人提出的批評反駁;而不是像過去那樣不斷重複“是甚麼”、“是甚麼”。這樣做是沒有用的,這只顯得思想貧乏而已。

下面是從事實方面談和合的“法制”是無中生有的烏托邦。

[二]、和合“法制”是捏造事實、閉門造車的烏托邦

第一點、窮盡人類古今中外史和現實都沒有和氏“法制”這個東西

和合說他的“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

現在我明白無誤地再一次向和合提出:請你從古今中外人類歷史或現實中,舉出一個你的“法制社會制度”的實例出來作證明。

這個實例可不能像你過去那樣信口開河說出來的。

它必須符合如下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符合你給出的“法制社會制度”的定義,不能轉換概念以法律體系代替。

二是、你界定的“法制社會制度”的定義『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辭彙』是一種『是象”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理所當然你的“法制社會制度”是獨立於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民主制度、殖民地制度等等的另類社會制度。這沒有誤解你的意思吧?所以你舉出的“法制社會制度”一定要不和人們公認的這些社會制度重迭,“獨立”存在的另類社會制度。

三是、你舉出作為證例國家的政府或人民曾經表示過,他們的制度是“法制社會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或者有別的國家如是說,又或者有某一兩個政治理論家曾如是說。

如果你能舉出符合你自己定義的國家實例,那麼就可以說,你的理論是有事實根據的,否則的話,你的理論就是放空炮,而且是在幻想中放空炮。

第二點、

和合說:「美國的憲法,並不是在民主制度下產生的。」

這是少見的信口開河無顧事實的典型。

並不是你和合不斷重複兒子生父親,兒子生父親就會變成真的事實。

你不要重複空口說白話,請你明明確確回答我:

1、

美國憲法是由幾個槍桿子出政權的“法制”精英制定的還是由美國的政治精英制定的?美國的政治精英是占地為王的軍閥還是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或者抽象一些問,美國憲法是不是先由一些與民主權力無關的法制精英草就並自動成為正式憲法,然後才根據這本憲法規定美國的政制的民主程序,建立美國的民主政府架構的?

2、

如果說「美國的憲法,並不是在民主制度下產生的」,那麼請和合清楚無誤地回答,美國的憲法是由甚麼制度產生的?

沒有人可以否認的是:美國憲法草案要民主選舉的國會和民主選舉出來的州權力通過(而且用百分之一百的民主程序通過)才能成為正式憲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美國是先有民主制度這個“父親”之後,然後在這個民主父親權力之下,才通過產生美國憲法這個“兒子”。現在和合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斷重複說:兒子(美國憲法)生出一個父親(民主制度)。政論中無顧、歪曲、捏造事實莫過於此。

現在我就要再問。一是,美國的民主是由和合這個“法制社會制度”(即殖民主社會制度)產生的還是由其宗主國民主社會制度的英國產生的?二是,為甚麼世界上那麼多殖民地社會制度,不曾出現過和合指的如美國香港那樣的“法制社會制度”?或者說為甚麼它們都建不成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偏偏是民主英國為宗主國的英國殖民地才出現了北美香港這個“法制社會制度”?

事實是不論美國或香港其之所以會有一個法治制度,均出於其宗主國英國是一個民主制度的社會。沒有民主英國這個父,絕不會生產北美、香港、新加坡(?)這樣的法治之子。

如果和合不服,幹叫“是”法制產生民主,是沒有用的。請你窮盡古今中外,用放大鏡和望遠鏡找出一個實例出來。如果和合能找到一個非民主宗主國的殖民地,比如俄國等非民主宗主國的殖民地,能產生一個法治(即和合例中用的“法制”)社會,那麼和合的“法制”理論就可以算是有根據了。但我肯定和合找不出這樣的實例支援,所以和合的“法制”是建立在夢幻中的理論。

和合在辯論中不斷說“是甚麼”是無濟於事的。你必須先知道“是怎麼樣”和“為甚麼”是這樣?並以之回應別人的批駁。

和合的思路邏輯混亂、歪曲捏造事實是說不完的。這裏只是擇其一二略談,以一斑見其豹而已。

2003/8/27@(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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