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五日電)前立委羅福助家族涉背信、侵占等案,台北地院今天進行一審宣判,其中,被告羅福助因偽造私文書、恐嚇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被稱為羅氏家族「總帳房」的被告林錦源則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併科罰金一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針對本案宣判。除羅福助與林錦源,被告徐慧萍、楊怡潔、高明達、林錦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羅振榮、何明輝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許嘉芬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兩年。
被告吳永祥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規定,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
被告林繁榮共同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被告桂焌傑共同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天。
被告羅炳榮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三年;被告羅啟欣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二年。
被告陳秋蟾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兩年;被告卓東榮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天,緩刑二年。
其他被告包括:高明達被控脅迫劉文斌辭去董事職部分無罪;徐慧萍被控信用狀詐財部分無罪;羅振榮被控侵占大港貿易公司在香港帳戶及台灣帳戶款項部分無罪;張哲發被控幫助洗錢與幫助信用狀詐財部分均無罪;羅明旭被控侵占香港大信證券公司帳戶及大港貿易公司在台灣帳戶款項及金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儲蓄部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另外,羅佩宜、羅佩芸被控侵占大港貿易公司在台灣帳戶款項部分均無罪;林繁榮被控強制罪部分無罪;李英芳被控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無罪;黃潮智、廖昭一被控金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儲蓄部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林尚良被控詐欺取財部分無罪;羅宗榮、江遠科被控信用狀詐財部分均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