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做九天爆竹 老實農民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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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50歲的安徽肥東縣農民陸珍權受雇做了9天爆竹,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後果,卻因非法制造爆炸物一審判刑11年,而對雇傭他的老板,法院的判決結果卻遲遲下不來。在家人等人的努力下,近日,法院二審改判陸珍權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新華社1月15日報導,去年4月7日,陸珍權被老板陸元平邀請去全椒縣古河鎮做煙花爆竹。十天後,陸珍權所在的煙花廠被當地派出所查封,陸珍權被刑拘並批捕。9月24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判處陸珍權有期徒刑11年。而對雇傭他的老板陸元平,法院的判決結果卻遲遲下不來。陸珍權的家人認為,為別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沒造成後果,卻要坐牢11年,這絕對不公平。

後在陸珍權家人及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的奔走呼吁下,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審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陸珍權回到家。盡管不公判決已改,但管叔琪認為應痛斥和嚴懲這種明顯的司法不公。管叔琪說, 陸珍權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在一審中得到的是快判和重判;而對雇傭他的老板陸元平,法院的判決結果卻遲遲下不來。陸珍權明明是受雇於人,充其量在案件中只是個從犯,但一審法院卻模糊地寫道“本案無主犯、也分不出從犯”。管叔琪表示,“如果這個案件得不到方方面面的重視,結局可想而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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